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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鲜铁可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鲜铁可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 2026-03-12 浏览:2327 次

顶层擘画谋发展 法典护航守生态

理论实践相贯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鲜铁可


记者: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请结合您下基层调研各地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经历,谈谈国家制定“十五五”规划以及制定生态环境法典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鲜铁可:过去一年,我们多次下基层开展调研工作,调研监察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海事审判、监狱刑罚执行、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基层实践让我深刻认识到,制定“十五五”规划与生态环境法典,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十五五”规划,是新征程上统筹发展与安全、系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顶层设计,能够充分发挥加强党的领导、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时期,基层调研中,无论是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规范化,还是公益诉讼守护公共利益,都需要国家层面统筹布局、持续推进。“十五五”规划纲要立足新发展阶段,明确高质量发展主题,将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平安中国、生态文明、反腐败斗争等一体谋划,为今后五年工作指明方向。它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把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结合,把基层探索与国家战略协同,确保发展目标、政策举措、监督落实有机统一,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根基,让新阶段的发展更有质量、治理更有水平、人民更有获得感。

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里程碑。我们委员会去年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就是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为此,我们到各地调研有关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现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数量多、层级杂,存在衔接不畅、标准不一等问题,制约执法司法效能,如某个乱排污行为,可能涉及违反了三四部法律规定,基层执法人员有时也头痛该用哪一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系统整合30余部法律及配套规范,消除规则冲突,构建起总则统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有机衔接的科学体系。从实践视角看,法典还与相关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衔接,明确了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畅通生态环境司法救济渠道,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监督乏力等难题;以法治形式固定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将绿色发展转化为行为准则,压实政府、企业等各方责任,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这部法典彰显人民立场,把保障公众生态权益作为立法目的,让群众在蓝天碧水间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作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又在实务部门工作多年,您对法学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法治实践有什么样的期待和建议?

鲜铁可:作为曾经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检察实务从业者,我对法学理论服务法治实践的重要性是深有体会的。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法学研究通过对公平、正义、秩序等核心价值的深入探讨,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活动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解决实务问题的方法、路径。它确保法治实践不偏离“良法善治”的轨道,防止法律沦为纯粹的技术工具;它帮助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协调和稳定;它回应社会变迁与疑难问题,为法治实践提供前瞻性的解决方案,推动法律与时俱进,有效应对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为此,我们要打破“理论自说自话、实践各自为战”的壁垒,实现两个统一。一是价值统一。理论研究既要坚守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法治核心价值,也要回应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高效治理、民生保障、风险防控”等现实需求,避免脱离国情的“空转研究”。二是供需统一。理论供给精准对接我国法治实务痛点,不再局限于抽象概念推演,盲目照搬照抄海外学术观点,应该更多关注法治实务中的类案裁判标准、法律适用难点、制度落地堵点等“真问题”,让理论成果成为实务工作的“工具箱”,同时,也希望实践为理论提供“生长土壤”,反哺理论创新。总之,要让法学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让法治实践充满理论光芒。具体有三点建议:

一是从“学科本位”转向“问题导向”,锚定实务真需求。鼓励“小切口、深挖掘”的实证研究,避免宏大叙事式研究,倡导学者深入司法一线,如参与法官、检察官主持的听证会,观摩庭审、调研基层执法,通过案例分析、数据统计、比较研究等方法,破解具体问题。要推动高校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实务部门建立“共建基地”,通过“实务专家进校园授课、学者进实务部门挂职”双向交流,让学者了解实务操作中的“堵点”,让实务人员掌握理论研究的前沿动向。例如,司法实务中的“新型贿赂与隐形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定性等疑难问题,可通过专家学者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申报审判理论研究、检察理论研究等重大课题,共建研讨机制,形成共识性观点。

二是完善成果转化,构建“理论—实践”落地通道,让研究成果有用能用。要简化转化流程,鼓励实务部门优化理论成果采纳机制,对学者提出的司法解释建议、类案裁判规则等,明确审查流程。对具有实践价值的理论成果,可通过“内部参考”“指导意见”等形式快速应用于实务。教学科研单位要强化应用型研究导向,在科研评价体系中,适当提高“政策咨询报告”的权重,改变“唯核心期刊论文、唯影响因子”的单一评价标准,引导学者关注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例如,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中的“校园欺凌处置机制”问题,学者可结合实务需求,研究形成“处置流程规范”,被教育部门、司法机关采纳后,直接服务于实践,形成良好司法实践效果的,科研教学部门在职称评定等评价体系中相应地大幅提高权重。

三是重视相关“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夯实衔接基础。可以在本科、研究生阶段,适当增设“法律诊所(实务技能)课程”,结合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时开展“模拟庭审”“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实训”等实践技能培训,邀请实务专家参与授课,培养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同时,还要强化在职培训。一方面,要重视为实务人员提供常态化的“理论更新培训”,重点讲解法学前沿理论,如数字法治、数据权利保护、比例原则适用等,帮助实务人员运用理论工具破解新型、复杂案件难题。另一方面,可以不断探索、有序扩大司法实务人员攻读在职法律硕士、法律博士学位规模,让有良好法治实务基础的法官、检察官、监察官等法治实务工作者得到系统的法学理论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