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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期
论尖端医疗科技领域的刑法治理

论尖端医疗科技领域的刑法治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2-31 浏览:1016 次

文/董邦俊 刘少军

 

内容摘要:尖端医疗科技日新月异,辅助生殖、基因编辑、人类胚胎工程及器官移植等前沿技术,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同时,也挑战人格尊严、生命伦理及现行刑法立法与司法理论。借助这类技术的违法犯罪渐增,如非法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违规胚胎交易等,既侵犯个体权益,也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刑法作为保障法,对维护患者权益、坚守医学伦理、防范医疗风险、完善医疗法律治理、保护人格尊严至关重要。新时期需积极发挥刑法社会治理功能,构建适配规制路径,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

关键词:尖端医疗科技;刑事法介入;人权保障;医学伦理;人格尊严

当前,科学技术与生物医学的飞速迭代,推动人体基因工程、辅助生殖、器官移植等尖端医疗领域迎来突破性发展。这类技术在为人类健康保障、生活质量提升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潜藏着基因编辑失控、伦理边界突破、公共健康风险等一系列挑战。面对这些复杂风险,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防线,需以清晰、明确的规制姿态介入,通过科学设定罪名、合理配置刑罚,以严厉且精准的刑事制裁手段控制风险扩散,避免技术滥用对个体权益与社会秩序造成损害。

一、刑法介入尖端医疗科技活动的必要性

(一)维护患者权益

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尖端医疗技术,为保障人体健康、解决生育难题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持,但实践中其应用伴随的风险已逐渐显现,甚至衍生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其一,器官移植领域的非法交易链条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性极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供体与受体的身体健康,更直接践踏人格尊严,甚至威胁生命权。尽管我国持续打击器官黑市,但巨额利润的驱动仍让部分人铤而走险。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中,涉案15人组成严密犯罪集团,涵盖组织者、介绍者及4名医护人员,涉案金额高达1034万元,其组织性与危害性可见一斑。

其二,商业代孕引发的健康与法律风险日益突出。随着代孕需求增长,中介常刻意隐瞒风险,导致代孕母亲面临多重困境:不仅要承受孕期并发症、术后后遗症等健康风险,还可能陷入抚养权纠纷、亲子关系诉讼等法律争议,更有甚者在代孕过程中因严重并发症死亡。

其三,变性与整容领域的非法执业问题,对公众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变性与整容手术本身技术难度高、风险系数大,而市面上大量“小作坊”未取得医疗资质便非法运营,缺乏规范的术前评估与术后护理,极易引发感染、器官损伤等严重后果,甚至导致患者死亡。

面对这些风险,刑事立法需主动审视新型医疗科技的潜在危害,通过完善罪名设置、明确入罪标准,将非法器官移植、商业代孕、非法医美等危害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最大限度防控尖端医疗应用中的风险,守护公众健康与社会秩序。

(二)维护医学伦理

医学伦理是医学实践与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行为操守。我国古代医学典籍中早已蕴含丰富的医学伦理思想,《黄帝内经》《伤寒论》《千金要方》等著作,就明确传递出伦理的核心要求:一是高尚的医疗品德,二是扎实的医学知识,三是广博的临床经验,四是敏锐的感知力与深厚的同情心。

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现代生命伦理学逐步成型。2000 年世界生命伦理大会正式发布《生命伦理学宣言》,这一文件标志着生命伦理学作为独立领域的正式确立,也推动全球对现代生命伦理原则形成共识,其核心可概括为四项: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最优化原则与公正原则,为当代尖端医疗技术的应用划定了伦理底线。

尖端医疗科技的应用需在科学制度规范内运行,才能切实维护患者权益、落实医学伦理要求。但实践中,违背伦理原则的案件频发,尤其在器官移植领域,部分医疗从业者突破底线参与违法活动。2018年安徽查处的11起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中,4名涉案人员均为医生,其中3人来自三甲医院,1人更是事发医院ICU主任。这些本应践行“救死扶伤”誓言的医者,却手持“罪恶手术刀”参与非法移植,其行为不仅严重践踏尊重生命、恪守医德的医学伦理底线,更对社会秩序与公共信任造成极大冲击,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变性、美容领域的违规操作、代孕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持续挑战医学伦理边界。底线,为尖端医疗科技的健康发展筑牢双重防线。

(三)防范医疗风险

风险是应对现代化进程自身引发的危险与不安全感的系统性方式,它与早期社会的 “危险” 概念相区别,核心关联现代化催生的威胁力量,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由现代化引发的怀疑所带来的后果,且具有鲜明的反思性特征。在现代社会中,人为风险已逐步取代传统外部风险,成为主导性的风险形态。

当今社会,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前沿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生存带来了全新挑战,这类科技风险呈现出五大显著特点:一是人为性,风险源于人的决策行为,相较自然风险,其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二是难以预测性,科技的高度复杂性使人类无法确定其应用可能引发的危害种类与严重程度,导致有效防控措施难以落地;三是灾难性与潜伏性,高科技风险可能造成毁灭性破坏,如生化武器滥用、核能失控、基因技术失序等,且危害可能长期潜伏;四是蔓延性,风险可突破国界蔓延至全球,形成广泛破坏;五是不可避免性,21 世纪国际竞争无序化加剧,经济制裁、货币战争等破坏国际环境,使风险无处不在。

风险社会并非 “现代化的焦虑症”,而是日益逼近的现实。德国学者乌尔斯・金德豪伊泽尔提出,当代刑法的功能已不止于对已发生侵害的回应,更肩负着保障社会安全基本条件的使命,从社会安全视角出发,立法者将刑法防卫线前移是历史必然。我国学者也指出,风险对刑法规范与理论的塑造作用持续增强,公共政策的导向性也应逐步融入刑法的体系构造之中。

(四)促进社会和谐

科技发展是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但器官移植、辅助生殖、人体基因技术等尖端医疗科技在守护人类健康的同时,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严峻挑战,甚至可能消解社会和谐基础。

一方面,部分尖端医疗技术的滥用已突破现有法律调控边界。克隆、非法基因编辑、代孕等行为,不仅引发情感归属争议、血缘关系混乱、亲属关系纠纷等伦理与民事矛盾,更可能直接威胁生命安全,如非法基因编辑胚胎可能导致遗传缺陷,代孕引发的抚养权争夺常演变为恶性冲突,这些问题使现行法律陷入“规制空白”或“适用困境”。另一方面,尖端医疗技术的复杂性、科学性与不稳定性,让医疗活动伴随高不确定性风险。部分新技术尚未经过充分临床验证便仓促应用,可能导致患者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而这类结果与患者及家属的医疗期待形成强烈反差,极易引发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甚至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暴力伤医等极端情况,直接破坏社会秩序与信任纽带。

因此,对尖端医疗科技应用中的潜在风险绝不能抱有侥幸。需以前瞻性视野预判其对社会和谐的破坏可能,通过科学、完善的刑事立法,将危及社会安定的风险因素纳入规制范围,为人民群众对安定和谐的美好期待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五)保护人格尊严

医事刑法的法益具有复合性,核心包括人格尊严。其中,“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的根本根基,随着辅助生殖、基因编辑、器官移植等尖端医疗技术的发展,其具体内涵不断丰富,不仅拓展了医事刑法的保护范畴,也推动刑法整体法益体系向更精细化方向延伸。

尖端医疗科技的滥用,会对个人尊严与人类整体尊严造成直接侵害与潜在风险。以生殖性克隆技术为例,即便其在特定场景下可能存在技术价值,但对人类秩序的冲击已远超过其益处:作为直接复制DNA的技术,它会彻底消解人固有的独特性、唯一性与生命偶然性,打破“每个人都是独立个体”的伦理认知;同时,动物克隆实践中需依赖女性去核卵母细胞与子宫孕育,若应用于人类,将直接导致女性身体被工具化、物化,严重践踏个体主体性尊严。

此外,其他尖端医疗领域的伦理失范行为,也会从不同层面侵害人格尊严:非法人体器官买卖与移植,将人体器官视作商品交易,彻底背离“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伦理原则;辅助生殖技术中对胚胎的不当处置,会损害生命健康发展的自然进程;基因技术与基因信息的滥用,则可能引发基因安全危机、破坏物种多样性,同时导致个人基因隐私泄露,使个体在基因层面失去自主控制权。这些行为均需通过医事刑法的精准规制,守住人格尊严与医疗秩序的底线。

二、我国尖端医疗科技活动法律规制现状

在 2020 年《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前,我国已围绕生命科技领域开展了多维度的立法探索,并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出台并落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多个文件。梳理上述涉及尖端医疗科技领域的法律文件可见,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一)立法层级低,部门立法现象严重

在我国生命科技领域,部门立法的现象极为明显和突出,立法的效力层次整体偏低,不仅没有能够涵盖所有生命科技领域,且立法质量不高。此外,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责任及处罚的规定比较空泛,而且处罚力度有限,这就使得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大打折扣。如人类基因技术作为一种对人类伦理可能具有颠覆性风险的技术,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做出了规定,但是仍然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细化之处,对技术发展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及监管漏洞仍然存在立法的不周延性,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

(二)立法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我国尖端医疗领域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门性法律,相关规范分散于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技术标准中,难以形成制度合力。例如,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制主要依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器官移植则遵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各领域规定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缺乏统一的立法理念与框架。这种分散性导致多重问题:一是法律衔接存在漏洞,如基因编辑胚胎的研究与应用,既涉及遗传资源管理,又关联辅助生殖伦理,却无文件明确跨领域监管责任;二是部门立法易带本位色彩,各规章的技术标准、审批流程不统一,如干细胞临床研究在备案要求上与基因治疗存在差异,增加机构合规成本;三是执法协同性不足,卫生健康、科技、药监等部门权责交叉,面对跨领域违法(如非法跨境提供基因编辑胚胎)时易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执法。我国当前 “碎片化” 立法格局,严重削弱了对尖端医疗技术的整体规制效能。

(三)法律前瞻性不足

现存法律规定前瞻性不足,无法跟上迅速发展的尖端医疗科技。在尖端医疗科技迅猛的发展态势下,医疗技术突破传统的医疗卫生犯罪所能涵盖的范围实属必然。即便《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专门确立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面对生命科技领域持续涌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该罪名的规制能力仍显不足,难以跟上技术迭代的步伐。此外,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设计来看,其适用范围存在明显局限性。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的客观行为仅限定于两类:一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二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且需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这种对行为方式的严格限定,使得超出该范畴的新兴技术应用难以被纳入规制。

当前生物技术发展前景广阔且技术迭代速度快,除基因编辑、生殖性克隆等已受关注的技术外,各类相关衍生技术也将持续涌现。这些新技术会不断突破现有刑法的规制边界,进而引发尖端医疗领域的法律治理难题。2020年12月,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成功开展国内首次人造子宫胎羊体外培育实验,该技术在生命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开创性意义。一旦“人造子宫”技术走向成熟,将人类胚胎植入人造子宫的行为,会直接突破《刑法》中“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对“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的行为限定,届时刑法将面临无法有效规制该类行为的困境。与此相对,我国生命医疗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这与当前对尖端医疗技术的支持力度和投入规模形成鲜明反差。  

(四)惩罚手段弱,难以有效遏制犯罪现象

尖端医疗领域的惩罚机制存在显著缺陷,难以形成有效规制合力。在责任界定上,现有规范多呈 “模糊化” 特征,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对违规后果仅作笼统表述,未明确合法与违法的清晰边界,导致执法缺乏实操标准。即便部分法规有处罚条款,力度也与技术风险严重失衡。

处罚类型单一且缺乏刚性约束更显被动。当前惩戒多停留在罚款层面,极少设置资格罚或信用惩戒,现有措施威慑力不足。更关键的是行刑衔接断裂,《刑法》中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以 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但行政法未明确前置判断标准,导致贺建奎案类行为曾陷入罪名争议,许多技术滥用行为游离于刑事规制之外。这种“重行政轻刑事、重罚款轻追责”的模式,既无法匹配尖端医疗不可逆的风险特性,也难以遏制逐利性违规行为,加剧了治理困境。

三、我国尖端医疗科技活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一)提高立法层级,加强统一立法

首先,提升立法效力。对于尖端医疗科技领域,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如《生命科技法》或《尖端医疗科技监管法》等,提高立法的效力层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改变部门立法的局面。其次,明确立法主体。明确各立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多头立法和部门利益分割,加强立法的统筹协调,确保法律能够涵盖所有生命科技领域,提高立法质量。

(二)整合分散立法,形成制度合力

 首先,制定综合法律。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经验,制定专门的、统一的尖端医疗科技领域法律,将人体基因工程、辅助生殖、器官移植等相关法律规范整合到一部法律中,明确核心法律理念,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避免法律冲突和漏洞,确保法律制度能够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规范尖端医疗科技领域的活动。

(三)增强法律前瞻性,及时更新完善

首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密切关注尖端医疗科技的发展动态,建立法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发现法律与技术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根据技术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条款。其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国际尖端医疗科技立法的研究和借鉴,及时了解国际上的最新立法趋势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其融入到我国的法律制定和完善中,提高我国法律的前瞻性和国际竞争力。

(四)强化惩罚手段,有效遏制犯罪

首先,明确责任和处罚标准。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尖端医疗科技领域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标准,详细说明违法后果,使法律责任具有可操作性和确定性,避免处罚力度过轻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的问题。其次,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尖端医疗科技犯罪行为,如非法人体基因编辑、非法生殖性克隆等,进一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有效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最后,在利用刑法保护被尖端医疗技术侵害的法益时,必须注重平衡,防止过度介入干扰正常医疗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从客观层面看,只有当尖端医疗技术的应用出现侵犯人类尊严、破坏社会存续发展根基的情形,进而引发尖锐的伦理冲突,且对广泛公众造成影响时;从规制手段看,只有当医学伦理的自律约束与行政监管措施均已无法发挥效用时,才需要引入更强力的调控手段,刑法的介入也才具备必要性。

[作者简介:董邦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少军,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尖端医疗科技领域的刑事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BFX0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