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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期
包容审慎监管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包容审慎监管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2-31 浏览:1227 次

文/杜钰芳 王新生 张雅馨

内容摘要:包容审慎监管是平衡执法刚性与市场活力的关键制度,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实现公共利益与市场主体权益的动态平衡。但实践中,其实施效能受到执法理念偏差、法律依据碎片化以及监督机制协同不足等因素制约。本文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为样本,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分析执法中的“一刀切”倾向、过罚失衡等问题原因,并提出以“执法能力提升—监督机制优化—法律体系完善”为核心的优化路径。本文研究强调,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纠偏、类案治理与制度建议,可有效推动行政执法从“刚性管控”向“精准服务”转型,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式。  

关键词: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检察监督;比例原则;行政执法裁量权;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引言

包容审慎监管作为“放管服”改革的核心举措,其理论基础源于“服务型政府”理念与“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旨在通过柔性执法激发市场活力,为新业态、小微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然而,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发现,该制度在落地过程中频现执法机械化、裁量随意化等异化现象,使市场主体难以形成稳定预期。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执法人员对“包容”与“审慎”的辩证关系理解不足、法律依据分散、监督机制松散等。本文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切入点,结合办理的涉企监督案件,系统分析包容审慎监管的实践困境。其中,澡巾企业虚假宣传案聚焦“法律适用与违法情节匹配度”,诊所过期药品案关注“小微主体生存保障与执法刚性平衡”,超市过期食品案则针对“地方条例与上位法衔接”,系统分析包容审慎监管的实践困境,并提出以“能力—机制—制度”为轴心的优化框架,力求为理论深化与实践改进提供双重参考。

二、包容审慎监管的辩证内涵与检察监督的实践功能

(一)包容与审慎的张力平衡:理论框架与实践映射

1.审慎中的包容:容错机制的法治边界

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中预留容错空间,但其边界需以“比例原则”为约束,即行政行为应符合 “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要求。例如,某县澡巾企业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中,行政机关机械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条款,对广告成本至多约850元的发布企业处以8万元罚款,明显违背比例原则。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撤销原处罚,同时,为推动澡巾行业依法规范经营,检察机关联合行业协会开展法治宣讲,实现“个案纠偏+行业治理”双重效果。  

2.包容中的审慎:裁量权的科学行权  

包容不等于放任,需通过精准裁量平衡公共利益与市场主体权益。在某诊所行政处罚案中,行政机关对使用过期药品的诊所罚款25万元,但未考量其疫情期间参与社区防疫长时间歇业、未实际售出药品等情节,亦未参考同批20余起类似案件在诉讼中均降低罚款数额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引入“必要性审查”标准,推动行政机关比照同批类似案件将罚款降至5万元,既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惩罚,又避免小微主体因“小过重罚”陷入生存危机。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功能实现:从个案介入到制度建构  

1.以法律监督重塑执法逻辑的纠偏功能

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开展类案监督等方式,纠正行政机关法律适用错误,确保包容审慎监管“于法有据”。例如,针对某超市过期食品处罚案中混淆适用《食品安全法》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县检察院推动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重新依法裁量,将罚款从5万元降至2万元,并促成10余起同类案件适用统一裁量标准。  

2.以听证机制弥合价值冲突的平衡功能

在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冲突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会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行业代表等,确保裁量结果符合社会共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纠纷检察监督案中,听证意见直接促成罚款调减,并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主观恶性+实际危害程度+企业承受能力”的三维裁量参考标准。  

3.以制度建议推动源头治理的预防功能

检察机关结合类案监督成果,向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能够系统性分析行政执法中的共性、趋势性问题,如程序瑕疵、法律适用偏差、执法标准不统一等,提出针对性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完善执法机制。例如,针对“三小”门店执法标准混乱问题,推动制定《柔性执法指引》,明确“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免罚规则,实现从“事后纠错”向“事前预防”转型。

 

三、包容审慎监管的现实困境

(一)执法理念异化:从“个案裁量”到“机械套用”

1.“一刀切”执法的制度诱因

执法考核指标过度强调“案件数量”与“处罚力度”,倒逼基层执法人员选择简单化、统一化的执法方式。通过办理某诊所行政处罚案发现,行政机关为落实全市关于加强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监管工作,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且为规避执法风险,直接适用《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对未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的20余家医疗机构均进行大额罚款,忽视个案中“初次违法”“未实际售出药品”“无违法所得”等情节。  

2.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与法律素养有待提升

基层执法人员对立法本意与裁量基准掌握不精准。例如,某行政机关长期混淆《食品安全法》与地方条例的适用标准,导致多起案件处罚畸重。检察机关通过类案监督推动专题培训,但执法人员对“包容审慎”理念的实操转化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法律体系缺陷:碎片化与操作性不足

1.立法层级低与标准冲突

现有包容审慎监管规则多散见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如“首违不罚清单”等,缺乏上位法统筹,不同部门对“轻微违法”的界定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市场主体难以形成稳定预期。  

2.配套制度衔接断层

信用修复、跨部门协作等机制缺失,削弱制度实效。例如,某企业因轻微违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因信用修复程序繁琐,丧失招投标资格,凸显“包容审慎”与信用监管的脱节。  

(三)监督机制松散:内部惰性与外部协同不足

1.内部监督虚化与问责缺位

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动力不足,部分部门对检察建议仅作个案整改,未触达制度根源。例如,某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调整涉事案件罚款,直至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方系统性建立相关机制。  

2.外部监督碎片化与信息壁垒

司法、检察、纪检等部门缺乏常态化协作机制。多地虽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机制”,但数据共享不够充分,难以及时发现系统性执法偏差。

四、包容审慎监管的优化路径

(一)执法能力提升:专业化与案例化双轮驱动

1.分层培训与实战模拟  

针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各执法领域具体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等开展专题培训,强化执法人员对“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深层次理解。

通过模拟“轻微违法”与“重大违法”场景,训练执法人员灵活适用裁量基准。检察机关与执法部门可定期举办“执法裁量沙盘推演”、“执法裁量辩论”等,启发执法人员思考与学习,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2.案例数据库与类案指引  

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案例库,并按照“违法类型—核心争议”分类标注。例如,将澡巾企业案标注为“虚假宣传-广告费用核算争议”,为执法人员办理同类案件提供精准参考。  

(二)监督机制优化:协同化与问责化并重  

1.构建“司法行政+检察+纪检”监督闭环

一方面,建设执法数据共享平台,打通执法数据壁垒,实时监测处罚金额畸高、法律适用错误等异常信号。另一方面,联合问责机制,对多次存在机械执法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倒逼规范行权。

2.凸显听证的制度化与效能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托《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制定、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指引》及《行政执法听证案例汇编》,明确听证范围、参与主体与效力,同时将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案例统一汇编成册,并附案例听证意见,作为类似案件裁量依据。

(三)法律体系完善: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的动态平衡  

1.推动国家层面立法  

建议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实施条例》,明确适用条件(如“初次违法”“无实际危害”)、程序要求(如听证、整改评估)及裁量基准,避免地方规则不统一,影响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  

2.促进地方细则创新与动态评估  

针对“三小”门店、新兴产业等制定产业适配性、差异化细则。例如,可就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新媒体广告监管难题,出台《新媒体广告合规指引》,明确“自行制作广告”的成本核算标准,形成统一执法标准。同时,形成“实施效果—社会反馈—规则修订”闭环,确保制度灵活性。

五、结语

包容审慎监管的效能释放,需以执法能力专业化、监督机制协同化、法律体系系统化为支撑。检察机关应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通过“个案纠偏—类案治理—制度建议”的递进路径,推动行政执法从“简单管控”向“精准服务”转型。未来可进一步探索数字化监管工具的应用、跨区域执法标准协调等问题,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持续优化提供实践样本。

(作者简介:杜钰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新生,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雅馨,博爱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