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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期
彩礼返还知多少?

彩礼返还知多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0-13 浏览:1418 次

文/孟淑惠 许丽敏

彩礼作为起源于周代的婚姻六礼中“纳征”一礼,源远流长至今几千年,仍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广泛存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男女之间但凡有了结婚的意向,彩礼就带着男方父母殷殷的期盼,和对子女婚姻美好的祝福,被送到女方或其父母手中。喜结连理,春华满枝。然而最初的期待有时无法成为长久的现实,因为“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此时,曾经象征着祝福祝愿的彩礼就变成了争夺的焦点,实践中因彩礼问题引起的纠纷数量越来越多,笔者针对彩礼返还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

关于彩礼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虽然未就彩礼作出明确规定,但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有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并且,根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习惯,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有其适用的规则。为了给办理彩礼案件提供相对明确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相继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有关文件也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对于彩礼返还的条件还是要求比较严格的,但是却不能覆盖实际生活中的多种情形。比如,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的,或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等。

根据习惯我们可知,给付彩礼的目的是达成婚姻。但是这个婚姻不仅仅是领取结婚证这一形式要件,还需要有长期共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对于“闪离”的婚姻,如果一刀切地认为不应当返还全部彩礼,对于给付彩礼方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同样道理,对于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并可能孕育子女的情况,如果仅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认为要全部返还彩礼,则有对女方的付出视而不见之嫌,对之确有显失公平之意。所以,在202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彩礼纠纷规定》中,第二条至第六条,将“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的范围” “彩礼纠纷诉讼当事人” “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况下的返还”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彩礼返还规则

本文主要就彩礼返还的规定和司法裁量标准进行梳理,对是否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则不做阐述。对于何种情形下返还彩礼、返还比例多少,笔者从以下几种具体情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原则上彩礼是需要全部返还的。如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管某(男)与张某(女)于202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1月30日,二人订婚。订婚前管某父母分别向张某发过10001元和5000元红包、转款200088元、赠送“五金一钻”和其他“六金”作为彩礼,因二人并未结婚也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状态,法院最后判决张某返还了全部彩礼。

但也有例外,比如男方在订婚时隐瞒了自身有重大疾病如传染病或者生育方面的问题,导致最后未能结婚也未共同生活,因为男方的过错而对女方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会有所酌减。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则,2023年8月,吴某(男)与刘某(女)举行订婚仪式,给付彩礼22万元有余,后刘某发现吴某向其隐瞒了患有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此案就因为吴某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结果存在明显过错,而对刘某应返还的彩礼进行了酌减。

(二)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此种属于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但鉴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对于彩礼可能已经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开支使用,女方因为参与共同生活不仅有时间上、情感上的付出,甚至也有可能孕育子女或有流产等情形。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要求在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结合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酌定彩礼返还的数额。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许某甲与许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7月15日举行订婚仪式,2022年3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非婚生子许某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二人于2024年8月起开始分居。许某乙收取许某甲订婚礼30800元、彩礼158000元及五金一钻、苹果手机一部。法院认为,婚约彩礼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许某甲与许某乙自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长达两年五个月,且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孕育情况,酌定由许某乙等返还许某甲彩礼款10000元。

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最高院发布的第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显示,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应从物质、精神、生活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对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法院均认为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而不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

(三)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不同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对于高额彩礼,在国家和地方大力推进移风易俗的当下,一般可以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原因,多地彩礼额持续走高。据悉,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彩礼纠纷案件平均标的额为12万元左右。今年1月,民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九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婚俗改革治理天价彩礼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彩礼参考标准,引导树立正确婚嫁观念,遏制天价彩礼现象。这份文件被视为国家层面首次对彩礼问题的明确干预。文件出台后,各地纷纷提出当地的彩礼标准。河南省新安县今年2月出台规定,彩礼最高不超过6.6万元,包含3万元现金和3.6万元的"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

在认定属于高额彩礼的情况下,再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某(男)与王某(女)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张某某向王某母亲转账55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9月30日离婚。该案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及其母亲返还张某某彩礼41.5万元。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生活困难如何界定?需根据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源来源和家庭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并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评定。有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甚至背负高额债务,此种情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彩礼。需要注意的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更多是为了保障彩礼给付方家庭的基本生存权,而高额彩礼则是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

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和当事人设定

除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彩礼返还的,案由为离婚纠纷外,其他不与离婚有关的彩礼纠纷,案由均为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纠纷案件可以将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如果实际给付彩礼的是男方父母,实际接收彩礼的是女方父母,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参与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父母不可以单独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并且,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彩礼问题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

彩礼纠纷之我见

从审判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大部分会按照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包括是否终止妊娠、双方过错等情况,综合判断返还的比例。但是从国家对彩礼问题的重视,一再强调治理高额彩礼问题、提倡文明婚俗等可以看出,一方面彩礼作为我国传统习俗得到认可,另一方面因为彩礼问题引发的民间纠纷也不容忽视。笔者认为彩礼之所以沦落为争议的焦点,无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初心不良,企图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是经营不当,无论未结婚而共同生活,还是已结婚且共同生活,均在柴米油盐或者是琐碎日常的磨合中败下阵来;三是诚意不足,未曾成婚先欺骗,导致婚姻因为一方的隐瞒而撤销或无效等。作为社会人,习俗不可不顾,但应理性对待。对于高额彩礼当慎之又慎,给付者应考虑这份彩礼是否确实能够成为幸福婚姻的保障;接受者也应掂量,自己能否对得起这份沉重的期待。当遭遇恶意索取,或是感情出现滑铁卢而需要重新认定彩礼的归属,也应平心静气,能谈判则和平解决,如不能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为自己维权。即便是劳燕纷飞,也要彰显公平和正义,不要使彩礼问题成为心中永远的痛,影响到下一段感情的开始。(作者单位: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