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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的论述引领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的论述引领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 2025-07-31 浏览:2021 次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的论述引领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围绕公平正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公平正义对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公正司法、实现何种公正司法以及如何实现公正司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以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核心理念引领刑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它的原创性贡献及重要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规则公平的核心内涵是社会成员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即感受个案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平正义本质要义的原创性贡献,这是超越目前司法公平正义理论的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核心理念的基础理论

  公平正义是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中的核心要素。第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它通过公正刑事司法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另一方面,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第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司法应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结局的公正处理。它是司法公信力的直接体现。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具有独立性,它不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但程序公正价值也具有工具性,其应尽量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第三,兼顾诉讼效率。资源的有限性是刑事诉讼追求效率价值的根本所在。从这个角度看,效率在某种意义上亦是公正。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的关于公平正义内容在多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均有所体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控审分离原则。追诉犯罪职能与司法裁判职能应当分别由两个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其二,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该原则在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疑罪从无等一系列法律规则中均有体现。其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对具体的刑事诉讼规则起到统领作用。该原则旨在承认、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其四,审判中心原则,即“以审判为中心”。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即,促使办案人员树立所办案件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公平正义核心理念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我国法院组织体系不断优化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在不同区域就地审理重大案件,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规范高效。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将司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办案法官。经过持续深化改革,我国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高效,司法公正的质效显著提升。

  加强辩护制度建设,夯实法律援助的社会基础。党中央高度重视辩护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律师队伍覆盖面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和辩护效率显著提升,为公平正义理念的落实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辩护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和推动。一方面,党的领导为律师事业指明了正确方向——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建,使律师队伍始终服务于人民权益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和社会氛围。

  健全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把加强权力监督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逐步形成了一套严密高效的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机制。随着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公正水平稳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进一步增强。

  刑事强制措施规范化,以人权保障防范冤假错案。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持续的制度完善、程序规范和监督强化,多措并举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显著减少和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规范强制措施、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我国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和公正水准持续提高。在制度层面,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仅确保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彰显出我国司法制度的成熟与自信。

  通过“阳光司法”畅通司法救济,提升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赢得人民信任的重要途径。新时代我国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以“阳光司法”筑牢公正防线,不断完善司法救济渠道,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使公平正义真正看得见、摸得着。通过阳光司法和畅通救济两方面共同发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信任感显著增强。

公平正义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与刑事司法实践

  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核心理念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公正司法形成了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思想观点体系,必须全面系统、融会贯通地深刻理解领悟。一是“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确保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进而通过公正司法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属于矫正正义,它是对被破坏了的公平进行恢复,是对被扭曲的正义进行伸张。只要司法是公正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就能实现。三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贯穿于法治全过程。司法作为法治的关键环节,应发挥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融入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公平正义核心理念引领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定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其与严格依法办案并不冲突,二者是相互统一的。二是必须坚持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以公平正义核心价值引领司法实践和具体制度,必须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保持一致,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是必须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坚定树牢司法为民的理念,即司法为了人民、司法改革依靠人民、人民是司法成效的最终评价者。四是必须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兼顾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五是必须坚持司法实践的问题导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的关于公平正义的内容,始终聚焦司法实践遇到的新问题、司法改革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痛心疾首的问题,是为解决如何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问题而构建起来的科学理论体系。

  以公平正义核心理念引领刑事司法实践的完善需遵循以下路径:一是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心系统推进公平正义。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正司法,重点优化配置司法职权。要防范司法权受到外部干扰、及时平衡化解好不同级别审判组织的案件压力、适应新形态诉讼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二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着力点推进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内涵,也是检验司法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尺。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以此树立权威和公信力,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三是以增强司法保障能力为重心推进公平正义。强化司法管理对于提升司法效能、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的重要意义。强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完善技术保障,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障新模式。四是以强化司法监督制约为抓手督促推进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将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司法机关要认真学思践悟,既要完善权责清晰、全程覆盖、有效管用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也要推动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还要完善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各个司法岗位、司法环节的标准、规则。五是以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专业水平为基础推进公平正义。要提高职业素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要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等。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的论述引领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CLS(2024)ZDWT45〕的研究成果。

  (课题组成员:敬大力、鲍文强、尹泠然、贾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