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河南省法学研究行业基层党组织管理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的群团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法学研究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学研究行业基层党组织,是指河南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依照规定设立的党的支部委员会等基层党组织。
第三条 经省委组织部批准设立的中共河南省法学研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负责对省法学研究行业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并依照规定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指导职能。
第四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研究会,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批准,分别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等基层党组织。
第五条 研究会设立的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六条 设立行业基层党组织、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等有关事项,应当事先书面请示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并经批准。
第七条 行业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政治可靠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以上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身份,参加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必须是依照规定审查和确认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代表。
第八条 经选举成立的行业基层党组织,在正式选举成立后,应当及时向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报告选举工作等有关情况。对当选的党组织负责人(书记、副书记),应当报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批准,对其他委员应当报告备案。
第九条 法学研究行业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
(一)加强政治引领,组织政治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团结会员,服务会员,服务法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对研究会各类学术活动、重大工作决策和会员发表的演讲报告、研究论文及编写印发的论著等进行政治审核监督,监督研究会与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四)抓好党支部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六)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根据法学会性质和研究会会员属于兼职的特点,结合其人事关系和党员组织关系及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管理的实际情况,行业基层党组织对研究会党员的管理应当按照“不代替、不越权”的原则,不负责研究其在所属单位的有关组织、人事问题,不转办党员组织关系,不重复收缴党费,不重复统计党员数字。
第十一条 根据“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研究会的党员应当参加行业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等活动。
行业基层党组织应当协同研究会党员所属单位党组织落实有关组织生活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行业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与研究会党员所属单位党组织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做到党建工作不脱节、全覆盖。
第十三条 对研究会党员纳入行业党组织管理,应当征得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同意,并商由该组织出具委托协同管理证明书。行业党组织应当教育和督促研究会党员接受其所属单位党组织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负责做好研究会党员参与研究会工作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委托协同管理证明书的格式由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统一制作。该证明文书一式三联,研究会党员所属行业基层党组织存档一联、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留存一联、党员本人保存一联。每联须分别加盖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业基层党组织印章。
第十五条 抓好行业党建基础性工作,建立党员个人基本信息台账及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档案。建立健全行业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十六条 教育、监督研究会党员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依法依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七条 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应当加强对行业基层党组织制定和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措施的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实行行业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考评、通报制度和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市、县级法学会研究会行业党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