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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银发劳动者”工伤认定难题

如何破解“银发劳动者”工伤认定难题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4-10-16 浏览:2203 次

  “60岁快递分拣工在岗位猝死,却无法认定为工伤”“超龄务工者在岗位去世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起诉遭驳回”……

  这样的新闻资讯在网络报刊上层出不穷,增加了社会大众对于“银发劳动者”工伤的认定的认知困惑,更有新闻评论员调侃“银发劳动者”工伤认定就像“开盲盒”一样。

  那么,为何同样是已达退休年龄的老龄劳动者,认定结果却截然不同?其实答案都藏在法律条文于之中。

  在我国现有立法上,目前对于“银发劳动者”因工受伤时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直接涉及的有四项特别规范,其中一项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他三项均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这四份规范性文件将老龄劳动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城务工老龄农民,另一类是其他类型老龄劳动者。对于进城务工的老龄农民,没有作条件上的限制,一律可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其他老龄劳动者而言,则以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是否在原单位工作为双重认定标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果老龄劳动者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受伤应直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非前者情形,只有在招用单位为老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条件下,老龄劳动者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老龄劳动者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不区分招用单位,一律以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通过对以上法律规范的分析可知,目前,对于老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立法上设置了一定的门槛,要审查老年人是否系农民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在原单位工作以及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等因素,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老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结果却天壤之别的主要原因。

  不可否认,以上规范为处理老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劳动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些特别规范的立法层级不高,且不成体系,属于过往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特事特办”范围,因而无法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的适用尺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首先要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因此,在我国传统工伤认定思维中,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认定是挂钩的。而以上规范,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并无回应,这无疑增加了老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成功的难度。同时,由于受当前社保管理机制的限制,除了建筑领域有项目参保的方式可以为老龄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其他行业缺少缴纳社保的通道。这就导致实践中大量的老龄劳动者并未参保工伤保险,一旦因工受伤,按照以上规范最终会被工伤保险待遇拒之门外。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国家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了劳动力市场,老年人就业纠纷与日剧增,而老年人因工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然成为“银发劳动者”群体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因此,化解“银发劳动者”工伤认定难题迫在眉睫。从保障老龄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立足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老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体系。

  首先,统一立法,明确老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现有法律制度对老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认设置了“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因此,立法上应“拆除”该就业门槛,明确老龄劳动者无条件地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但考虑到老年人在一些方面确实与适龄劳动者相比存在一定劣势,在工作效率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老年人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劳动价值与适龄劳动者相比有一定的差异。因此,以标准的劳动关系去保障老年就业人员,不仅会增添用人单位的负担,对适龄劳动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考虑到当下社会用工关系的灵活性、复杂性和多元性,建议将老龄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中的一类特殊群体进行单独规定,参照适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结合老龄劳动者的实际状况进行保护与规范。

  其次,平等保障,将老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目前,我国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在确认老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制度构建下,原则上老龄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以上社会保险待遇,但是综合考虑老龄劳动者的身体机能以及自身需求的特殊性,同时老龄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已经享受部分社会福利待遇的客观实际下,以上社会保险待遇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老龄劳动者最迫切的需求。因此,将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是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的首要之举,并且对老年人就业群体不应做年龄、身份、工种上的区分,也不应增加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限制,应无条件地准许并强制用人单位为老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未给老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应参照适龄劳动者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老龄劳动者费用。

  再次,简化程序,对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进行“解绑”。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工伤认定设置了劳动关系确认的前置程序,为畅通老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渠道,加速助力因工受伤的老年人及时获得赔偿,应扫除该障碍,简化工伤认定流程。对于老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只要审查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这两个基本条件即可,无需增加老龄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负担。放眼世界,日本、德国工伤制度规定,只要就业者在工作中身体受到的损害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适应社会多元发展的需要,我国也应探索工伤认定的便捷之路,最大化地保障老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保障“银发劳动者”劳动权益,即是一项社会问题,也是一门法律课题,完善“银发劳动者”就业司法保障体系,肯定“银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银发劳动者”因工受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等,让“银发劳动者”对就业纠纷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才能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为所尊、劳有所得所获,安心上岗。

  (作者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