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许昌市法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周广兵出席发布会,对《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相关问题就行解读

许昌市法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周广兵出席发布会,对《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相关问题就行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5-16 浏览:2085 次

5月12日,许昌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二十八场新闻发布会。许昌市法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周广兵出席发布会,就前不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题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制定的背景

周广兵表示,制定《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主要有三个方面背景:一是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今年以来,疫情在全国呈现多点散发、局部爆发的复杂形势。由于奥密克戎等变异毒株,潜伏期长、载毒量大、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不断加大,迫切需要全市“一盘棋”,步调一致,尽快圈住封死、扑灭疫情。二是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防疫规定的需要。由于防疫工作已历两年,社会上一些人员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轻视思想和厌战情绪,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管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对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防疫规定。三是依法做好社会面管理工作的需要。从基层社会管理层面看,仍存在认识不一、理解不同、落实效果不好等问题,迫切需要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提供精准指引,为打赢疫情防控斗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围绕上述现实需要,全市政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两高两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许昌实际,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问题二: 《通告》中对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有何具体规定,如何进行处罚,实际效果如何

周广兵解释,《通告》中对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的。二是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接受、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三是健康码(场所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四是拒绝配合疾控等部门组织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五是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六是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场所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七是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八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九是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十是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消毒的。十一是在封闭场所举办婚宴、寿宴、谢师宴、培训等聚集性活动,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报备的。十二是疫情防控期间,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诊治发热病人,药店和诊所销售退烧药、有抗病毒、退热功效的中成药的,对消炎药、感冒药的购药者未进行实名登记的。

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属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发布会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