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损害司法权威,也败坏社会风气。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强调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如何甄别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总结了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重点,构建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虚假诉讼整治机制。
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全案证据,审慎对待当事人自认,严防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对于民间借贷,意见要求严格审查通过循环转账、“断头息”等方式虚构借贷、虚增本金的违法行为,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意见同时提出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逃废债务、逃避执行、获得非法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竞拍成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意见对惩治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提出总体从严、打击重点、刑民协同三方面要求,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什么是虚假诉讼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八类特征表现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
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
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六项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律师参与虚假诉讼可予以行业惩戒
■依法限制撤诉权利。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明确从重处罚情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规定损害赔偿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
■加强对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惩治。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信用惩戒。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十类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异议之诉
劳动争议
离婚析产纠纷
企业破产纠纷
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
公司分立(合并)纠纷
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
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