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子艳 吴国锋
摘要:基层法治人才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力军,结合当下我国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现状,发现当前国内部分法学院校基层法治人才的培养存在职业化培养理念缺乏、培养“供给侧”与地方法律职业“需求侧”不匹配、未融合学校专业特色、职业化培养方式存在形式化倾向、职业化培养的评价方法缺失等问题。针对性地在观念转变、需求导向、专业融合、规则指引、多元评价等方面提出了基层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的措施建议,以进一步助推国内基层法治人才的培养,为基层治理提供人才保障。
关键词:基层法治人才 职业化培养 实践教学 基层治理
2018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其中在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部分第3点明确指出要“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强化法学实践教育”;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大对法学院校支持力度,积极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再次为基层法治人才的职业化培养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基层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
高校对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想满足基层治理的实际,必须以职业胜任力为导向培育基层法治人才,需要逐步突出职业教育环节,作出基层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的革新。基层法治人才的职业化培养有其必要性:一是满足社会需求。职业化培养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出能够立即投入社会治理的法律实务人才;二是提升实务能力。通过法律实践教学等方式,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就接触到实际工作环境,提前锻炼实务操作能力;三是促进法律服务创新。职业化培养鼓励学生创新思维和方法,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方向。基层法治人才培养应当与时俱进,结合职业化的要求,进行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培养方向的革新,以培养出更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治人才。
部分高校在培养方案与培养模式上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与尝试,传统法律类高校有以汪世荣为首的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研究团队,其将“枫桥”研究课题和法治人才培养相结合,引导学生将研究结果服务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以此为西部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输送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中国政法大学搭建的“同步实践教学平台”,使得法律人才培养不单单只以高校一方为培养主体,社会组织与司法部门也主动参与法律职业化教学环节;特色领域类高等院校,诸如位于湖北省的中南民族大学,特设“西部少数民族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并建立了法律实务教学平台。该校依托其独特的民族教育专长与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明确自身定位,专注于培育能够深入民族地区、促进民族团结与发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华中农业大学将法学学科与本校农学、生命科学等优势学科相结合,培养懂法、懂农、爱农的“三农”法治人才。这些高校,将法学学科紧密结合高校优势特色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布局,突出学科特色,着重培养具有区域特色和服务能力的法治人才。然而,从法学教育的全局视角审视,基层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二、基层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虽已取得丰硕成果,为国家培养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但在培养模式与体系构建上仍面临一些挑战,尤其是未能摆脱传统学科化培养的局限性,缺乏全面、系统的职业化培养体系。
(一)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理念缺乏
法学的实践本质和技术特性要求其教育体系须紧密贴合社会现实脉络,并与法律职业形成有效对接,法学教育的核心使命应聚焦于锻造具有实战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观察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不难发现多数法学高校依然遵循着传统的社会科学教育路径,侧重于课堂教学与理论知识的灌输,在这种学科化的培养理念下,抽象概念的探讨和理论框架的构建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实践及社会实践等教学手段已被初步引入,但这些努力尚未能根本改变法律教育中过分偏重条文解析、概念解构及理论辩论的倾向。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解决冲突的准则,法学院校学生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底蕴,还需对社会文化背景、民间习俗及纠纷解决机制有深刻理解,并能熟练运用法律技艺。现行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断层。
(二)法治人才培养“供给侧”与地方法律职业“需求侧”不匹配
地方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环境。目前,我国地区综合应用型大学广泛存在,但诸类高校对于地方法治人才需求及地方法治环境缺乏深入研究,法治人才培养未实际响应地方需求,部分高校法治人才的培养缺乏针对性,以盲目的市场导向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导致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从1977年的3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到2023年的659所,近年来每年培养法科毕业生近40万名。法学教育空前高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得不引起重视的问题。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尽管法学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前景却日益严峻。尤为突出的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司法机关面临严重的人力短缺,部分贫困县甚至缺乏律师资源。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虽彰显了学科发展的蓬勃之势,却也映射出“供给侧”与“需求侧”匹配失衡的深层次问题,这一矛盾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与配置上尤为凸显。
(三)法治人才培养未融合学校专业特色
每一所高等院校,无论是见长于自然科学还是闻名于社会科学,都拥有其独特的学术底蕴、研究专长和资源优势,这些构成了高校的个性标识与核心竞争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前所长李林教授表示,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产品”主要囤积在中下档次,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各大法学院校在培养符合标准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还需在职能设定上探索多元化与特色化的发展路径。一些高校法学专业设置过于单一,缺乏特色和创新,未能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的区域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导致法治教育的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活力。
(四)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方式的形式化
一是流于形式的“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框架内,惯例是为每位学生配置两位导师:一位是专注于学术理论研究的校内导师,另一位则是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导师,旨在通过这种双轨制培养模式,强化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法院、检察院和律所本身工作量就很大,缺乏对学生培养的积极性、主动性,通常仅提供基础的实习岗位,而缺乏深入的教学指导与有效反馈机制。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缺乏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标准,导致校地联合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不一,难以形成有效的教学评价和监督机制。学生对校地联合教育的认识和态度不够积极,缺乏主动学习和探索的精神,往往只是为了完成学分或者应付考试,而不是真正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能力,致使好的制度流于形式。
(五)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评价方法的缺失
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的评价方法缺失问题,实质上反映了当前法学教育体系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状,这不仅限制了法学专业学生全面能力的发展,也使得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难以实现精准匹配和有效供给。一方面,理论评估与实践能力割裂。传统法学教育评价体系过度依赖于知识掌握程度的量化评估,侧重于学生的“智力”评估,通过分数的方式展现,如考试成绩、绩点等,这种单一的评价方式虽然便于操作且直观反映学生对法律条文和理论的理解,但忽视了法律职业的实践性本质。另一方面,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偏颇。当前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往往侧重于教师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等学术成就,而对教师的实务经验、教学方法创新,尤其是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贡献重视不足。这种评估导向可能导致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即过于关注理论研究而忽视了教学实践的重要性。
三、基层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的建议
(一)观念转变——法治人才培养理念从学科化转向职业化
从全球视角观察,法律教育模式深受社会需求及职业准入机制的影响。法学院在设计教学方法与内容时,均旨在培育出色的律师与法官,紧密贴合行业实际需求。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设定,应与国家法治进程、法律职业现况及法学教育自身发展阶段相匹配。作为法治建设的后发国家,初期强调法律普及教育具有历史合理性,但随着近几十年的迅速发展,原有教育模式的局限性愈发明显,特别是在满足市场经济与社会纠纷解决复杂需求方面,现有法学教育体系面临的挑战不容忽视。因此,改革法律教育模式,从泛化的素质教育转向强调法学专业特性的职业教育,成为法学界内外的普遍共识。这包括提升法律职业准入标准,优化法学教育结构,强化教育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导向,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法治进步和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改革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需求导向——建立法律实践课程体系
高校在基层法治人才的培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要优化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结构体系,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建立与地方需求相契合的实践课程体系。高校应围绕地方实际需求,积极与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机构等展开合作,进行详尽的需求分析与调研工作。高校应该根据地方基层法治人才的需求和特点,设置符合基层法治实际的实习课程,如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援助、基层人民调解、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等,突出实习课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二是要求各法学院校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结合地方治理实际对理论课程进行取舍,对学时学分安排进行调整,要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充实完善实践课程体系,探索有序有效的实践教学运行模式。各法学院需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平衡规划,而非传统的以理论课程为主,突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精简非核心课程。三是要规范实践课程的教学过程,提高实效性,拒绝形式主义。高校需规划合理的实践教学方案,清晰界定实践课程的教学宗旨、内容框架、实施策略及评估机制,以保障实践课程的教学品质与成效。同时,高校应该加强对实践课程的教学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实践课程的考核机制、反馈机制、激励机制等,促进实践课程的教学改进和教学创新。
(三)专业融合——突出法律职业教学的复合型与差异化
在基层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中,个性化与差异化的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策略。高校对基层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突出学校特色,深度融合校内特色资源与法学教育,培养跨学科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适应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的需求。对于在交通领域深耕的院校,应着眼于交通法务的实践需求,通过法学与工程技术的融合,构建“技术+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例如,设置“智能交通系统法律规制”“国际航运法律实务”等课程;对于农业院校的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应聚焦于农业与农村法治的特殊需求,通过法学与农学、环境科学的交叉融合,培育服务于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人才。对于财经院校的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应致力于培养精通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则的高端法治人才。构建“财经+法律”的双轨教育体系,设置“国际金融法”“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等课程,结合财经案例分析、模拟商务谈判等教学活动,提升学生在复杂经济活动中识别、预防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与金融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为学生构建实习实训的平台,让他们在真实的商业运作中学习并提升法律职业技能,从而为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贡献法律支持。语言类高校则可注重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形成多语种法治人才的培养方案,为国家输送能够处理大型涉外案件纠纷的法治人才;地处西北等少数民族区域的高校可发挥区域优势,培养适合少数民族发展的双语法治人才,为民族地方法治发展输送血液。
(四)规则指引——促进联动培养机制的规范化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强实践资源、平台、机会的供给。该《意见》只是方向性的指导性政策,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教育部或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关于法治人才实践性培养的政策。一是优化法学院校区域布局和学科专业布局,督促高校完善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鼓励法学院校根据地方发展实际突出自身特色,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二是地方教育机关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应当针对地方高校制定专门的实践教学量化评价标准,以促进实践教学的规范化、质量化,提高基层法治人才培养的效果。该实践教学量化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实践教学的目标和内容;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实践教学的程序和方法;实践教学的评价和考核。
(五)多元评价——构建职业化导向的培养评价标准
创建“多元要素”评价模式。构建新的课程教学评价体系应突破传统思维,以多元智能理论为指导,推动评价向全面性、多维度和动态发展转变。创新实施“六维要素”评价模式,该模式涵盖了职业技能、非专业知识技能、职业价值观等多个维度,旨在摆脱仅依赖纸笔测试的局限。该六个要素可以设置为:①专业知识与理论素养:确保学生能够打下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这包括对法律条文与原则的深刻理解,并拥有良好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②职业伦理与道德修养:评估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准则的认知与实践情况,着重考察其诚信品质、公正观念及责任感等职业行为规范。③法律实务技能:涵盖法律文书制作、案例分析、法律检索及应用等实践操作能力,确保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④法律谈判能力:重点评价学生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习等场合中展现出的沟通、协商、调解和谈判技巧,特别是在解决法律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表现。⑤法学社会实践能力:着重考察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社区服务、法律调研、实习实训等活动中的表现,验证其将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增强其对法律职业环境的适应性。⑥批判性思维与创新能力:鼓励并评价学生在法律问题解决中的独立思考、批判分析及创新方案提出能力,培养面对复杂法律情境的应变与解决策略。通过“六维要素”综合评价,激活教育评价的内在动力,促进法律人才全面发展,强化其服务社会、创新思维与持续成长的能力。
四、结语
多元化的社会治理需求代表着基层治理越来越倾向于应用型、复合型以及基础型法治人才的融合,高校在进行法学专业教育的同时,也需加强法律职业教育,亟需重点培养能够适应基层社会发展形势与需求的职业化法律人才。基层法治人才职业化培养需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重点、以深入基层产学结合为途径,要突出基层法治人才实践教学的目标导向、能力导向以及实务导向性。需要用新的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以及课程设置,培养出具备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谈判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等在内旳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适合基层需求的法治人才,法治人才职业化教育才能取得更大成就。(参考文献略)(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基金项目: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新文科背景下法学“五治人才”体验式实践教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