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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期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责任研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责任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24 浏览:1263 次

文/何 勇 陈秋霞 王 妤

电诈犯罪,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其应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下简称“电诈”)的关联犯罪罪名很多,在实务中常见的上游犯罪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经营罪等,下游犯罪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8月1日公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涉信息网络犯罪共涉及282个罪名,其中诈骗罪占比最高为36.53%,其次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占比为23.76%。而作为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前三名” 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下游频繁出现,涉案人员数量逐年剧增。基层检察院在办理电诈及相关联犯罪的案件时,因电诈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科技化含量越来越高,躲避侦查打击的办法也是层出不穷,因而电诈团伙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数量很少,占每年案件总数的零头,追赃挽损工作效果也往往不理想。电诈犯罪,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其应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帮信罪、掩隐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电诈关联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是公民的财产权,而是通讯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公共利益,这类犯罪的嫌疑人到案后,有无退赔责任、退赔责任大小等,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规定。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案件查获或扣押资金不足以退赔被害人时,电诈关联犯罪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退赔责任。

一、电诈关联犯罪分子退赔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追赃挽损的现实要求

在电诈犯罪分子到案率不高、帮信罪和掩隐罪等电诈关联犯罪分子大量到案的大环境下,特别是《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0年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出台后,基层检察院现在受理的电诈关联犯罪案件,卷宗里基本上都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被骗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百万。这么多的被害人资金流失,如果只依靠诈骗正犯到案后赔偿,追赃挽损工作难以为继,而探索电诈关联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责任,是为追赃挽损工作“开源”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应有之义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落实,很多电诈关联罪名的犯罪分子为追求最大程度的量刑减让,往往在审判前退赔或部分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这使得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退赔、退赔依据、退赔范围是什么以及退赔后是否有权向其他关联犯罪嫌疑人追偿,却没有统一的认知和做法。有的地方犯罪嫌疑人只需要退赔违法所得即可获得最大限度的量刑减让甚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的地方退赃后额外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即可,还有的地方退赃之外必须退赔所有案件查实的被害人损失才能获得相对不起诉的最大“优惠”,数额远超自己的违法所得。

(三)维护法律公正权威的重要手段

由于电诈及关联犯罪的产业化、链条化、集团化,犯罪人员数目庞大,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全国各地,同一个犯罪集团的各个层级的犯罪嫌疑人被不同地方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已是常态,而不同的退赔标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加大案件侦破难度,同时也会有损法律公平公正属性,不利于法律施行的权威性。此外,面对每年数以亿计的被害人资金,追赃挽损工作的效率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也影响着法律的公正权威。综合以上因素,探索电诈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责任,已经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电诈关联犯罪退赔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做法

(一)理论依据

电诈关联罪名,不论是共犯正犯化的新罪名帮信罪,还是将电诈关联上下游犯罪行为归属定性的掩隐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已有罪名,首先,羊毛出在羊身上,他们违法所得的源头,追根究底是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返还被害人的损失理所应当。其次,这些电诈关联罪名归罪的重要条件都是对被帮助行为的违法定性,虽是独立罪名,却无法脱离这种对电诈犯罪的“依附性”。同时不论电诈上下游关联犯罪构成何种罪名、意思联络的多少、参与程度的深浅,都否定不了这些关联罪名的“帮助”属性,而这些帮助行为对电诈罪的成功实施不可或缺,这些关联犯罪的犯罪分子真实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从法理上讲,侵权赔偿合情合理。共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中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二)法律依据

界定犯罪嫌疑人赔偿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有:

(1)《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及时追赃挽损。

(3)《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退赃退赔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虽然电诈关联犯罪的犯罪分子,侵犯的客体不是直接的财产权益,但行为上确实为诈骗正犯提供了积极且重要的帮助行为,导致被害人更容易上当受骗且损失难以追回。而电诈关联犯罪嫌疑人的退赃退赔的义务和范围是什么,是否以违法所得为限,法律中没有明规定确,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做法千差万别。

(三)常见做法

以帮信罪为例,笔者翻阅裁判文书网上2023年度已经公开的522份(截至2023年8月底)帮信罪的一审判决文书,发现帮信罪的被告人,很多都有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部分退赔和全部退赔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被告人以违法所得为限退赔,有的为了取得被害人谅解超出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例如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524刑初41号号判决书,被告人郭某非法获利2700元,查实四被害人被骗的22.61万元流入后转出,郭某赔偿商城当地一被害人2万元取得谅解,被酌定从轻处罚,判以缓刑,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3)豫0611刑初49号判决书判决的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是这种情况。凡主动退赔的被告人均获得了从宽处罚,但主动退赔的被告人不足15%。部分法院在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且超过违法所得时,不再追缴违法所得。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主动退赔(超出违法所得)后又收缴违法所得的判决。

大多基层法院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都是追缴后上缴国库,少数法院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或按比例返还,例如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刑初104号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犯帮信罪,获利1万元,其中20多个被害人共被骗50余万元流经李某某银行卡内,法院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后按比例返还被被害人。

部分基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起诉时,要求帮信罪或掩隐罪的嫌疑人对案涉被害人的损失全额退赃,以此作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考察条件,部分被告人退赔的数额甚至超过了非法获利的数额的数倍。按照以上做法,先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承担整个犯罪链条中大部分的退赔责任,先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他另案处理的共犯或上下游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追偿的情况笔者还未遇到。

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法律权威无法彰显,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办案实践中,诈骗分子诡计多端,尤其是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利用上下游关联犯罪的犯罪分子为其铺路扫尾,很多情况下能够查证清楚的诈骗事实只是冰山一角,能够追回的诈骗资金更是九牛一毛。何况诈骗犯被上下游的关联犯罪分子层层包裹,使用的通讯软件多变,账号昵称万千,投案或被抓获时往往已经丧失了很多关键的证据链条环节,相对来说较难和报案的被害人一一比对,反而作为电诈关联犯罪的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距离”更近,更容易和被害人比对上。

如果抹去电诈关联犯罪分子的赔偿责任,仅仅依靠将来抓获诈骗犯以后让诈骗犯退赔被害人损失,就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无异于镜花水月,难度很大,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遥遥无期。此外,若电诈关联犯罪分子只需要退赃便可获得量刑减让,现实办案中违法所得数目很多难以查清,主要依赖于被告人供述,惩罚力度较小,违法成本较低,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高,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法律权威无法彰显。

(二)立法空白导致关联罪名退赔工作的被动和局限

综合司法现状来看,因立法空白和违法所得取证方面的制约,帮信罪和掩隐罪等电诈关联犯罪的退赔情况及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为止各地公检法机关较为一致的做法就是退赔数额以违法所得为限,退赔方式以主动退赔为主。退赔多少主要依托被告人的主观供述和退赔意愿,退赔力度小,退赔效果不佳。

   这种被动性和局限性的退赔不仅无法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不能在经济上体现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反而放纵了虚假供述的被告人,降低了其违法成本,退赃退赔工作收效甚微,司法办案三个效果不佳。

(三)重复退赔

在笔者办理的诸多电诈关联犯罪案件中,案涉被害人的报案信息在全国报警平台上能够查询到,但仅仅能查询到被害人报案时的案件基本信息,是否已经在其他案件上得到赔偿没有显示。因不是关联犯罪直接的被害人,办案人通常不会深究被害人是否已经在其他关联案件中受偿,也没有途径去核查被害人的真实受偿情况。

同时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电诈犯罪的产业链复杂多变,团伙成员数量惊人,环环相扣,不同地方区县和省份都办理过同一个诈骗集团关联上下游犯罪分子的案件。这就导致一个被害人被一个诈骗团伙所骗,针对诈骗团伙不同层级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来说,他都是被害人。同一个被害人的一笔钱可能经过了不同洗钱团伙的“二洗”、“三洗”,这么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卡商”、“卡农”、非法软件开发者、通讯转接帮助者、“跑分”团伙、洗钱团伙都可能涉及到同一个被害人,众多犯罪嫌疑人在不同辖区的检察院分别受理审查起诉后,就难免会出现重复退赔问题。

在多个概括、松散联系的上下游犯罪团伙之间,若多个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决,在被害人信息详尽,上下游犯罪网络清晰的前提下,退赔情况还有判决书可查证比对。但若某个犯罪嫌疑人在退赔后被相对不起诉,则有可能造成重复退赔。

四、建立电诈关联犯罪分子退赔机制建议

    对电诈关联犯罪分子退赔机制的建议,主要还是从刑事立法方面发力,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或会议纪要,以弥补刑法滞后性的短板。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探索完善和增补现行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途径。

(一)探索关联罪名犯罪嫌疑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帮信罪、掩隐罪等电诈关联犯罪的犯罪分子,对电诈犯罪的帮助行为至关重要。关联犯罪与电诈罪的实行犯,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既然多人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他们就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探索电诈关联犯罪分子的连带赔偿责任,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应有之义,更是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有效途径。

建议以立法或会议纪要的方式,规定电诈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承担一定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对超出自己违法所得一定数额以外的部分,视为对电诈犯罪分子的先行垫付,待诈骗正犯到案后可对自己先行垫付部分向其追偿。但仅限向诈骗罪正犯追偿,关联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无互相追偿权利,否则因容易造成司法执法混乱,为现实诉讼制造更多的不必要的诉源,浪费司法资源。

(二)限定关联犯罪嫌疑人的退赔底线和上限

帮信罪、掩隐罪等电诈关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司法办案中的抓获难度往往易于诈骗主犯,从到案的犯罪分子数量可以证明这一点。

若让先到案的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承担全部涉案的被害人损失,显然不当,有悖罪责相适应的司法理念。而简单的追缴违法所得又过于放纵被告人,不利于电诈犯罪的追赃挽损工作。因此需要确定一个退赔的底线和上限,在实操上指导退赔工作的落实推进。

建议以过账金额、违法所得、涉案被害人损失、帮助作用大小为重要参考,根据帮信罪、掩隐罪等犯罪的“佣金”行情,综合设定退赔的底线和上限。以帮信罪为例,如某地帮信罪非法过账1000万元,不同层级的“跑分”人员非法过账1万元一般提成10到100元不等。可以设置帮信罪的退赔规则如下:过账金额1000万以下的案件,若一犯罪嫌疑人为一般卡农,查证获利5000元,则可以设置退赔底线为1万元至3万元起步,以违法所得3倍到10倍为上限,退赔案件被害人损失,以此来综合确定其认罪认罚从宽幅度。

若被告人供述违法所得明显过低或无违法所得时,以涉案被害人损失数额为赔偿标准。例如被告人是洗钱团伙主犯,3万元以下需全额退赔,3万至20万元需退还80%,20万至50万需退还50%,以此类推,才能获得最高限度的量刑减让,从犯按照其作用比照主犯从轻百分之20%至70%不等。

当然这只是一个上限和底线的区间建议,每个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案件特点、经济水平等上下浮动标准。

(三)公检法数据联动,做好退赔工作的更新备案工作

数据是把双刃剑,数据的泄露和非法传输是电诈犯罪的温床。而利用好数据共享互联,就能使退赔工作更加清晰透明。

建议公检法三个部门在办理电诈犯罪关联罪名的案件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统一向公安机关的立案系统备案,更新报案数据,上传退赔凭证,使后期办理的关联罪名案件在查询被害人数据时可以实时获取最新的赔偿进度,避免重复退赔,也能更好地分配收缴的违法所得。

此外建议建立电诈及关联犯罪数据库,构建智能化数据抓取模型,将全国已办理的案件关键信息录入后比对,关联案件,更好地梳理电诈及关联犯罪的关系网,为以后的追赃挽损和案件侦破筑牢根基,尤其是对将来的连带赔偿追偿打下基础。

五、结论

电诈犯罪及关联犯罪分子的退赔工作,是基层办理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重要审查内容,每年面对数以亿计的被害人资金付诸流水无法追回,只依托相关犯罪嫌疑人不真实供述和主动退赔,会使相当一部分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对犯罪分子的惩戒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不能让追赃挽损工作只停留在一纸文书上,以制度和规则形成内外合力,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多措并举助力为被害人挽回损失,才是司法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作者简介:何勇,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秋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王妤,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