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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期
对人民法庭调解前置相关工作的认识

对人民法庭调解前置相关工作的认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22 浏览:2686 次

文/王波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参与基层治理和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主阵地,不仅通过个案审理抓末端、治已病,还要延伸审判职能抓前端、治未病,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

陈文清书记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矛盾纠纷规模较大,不能都进入诉讼,要充分发回调解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何发挥人民法庭开展调解前置,“抓前端、治未病”,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不断夯实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是当前人民法庭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人民法庭开展调解前置是能动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一)能动司法的价值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调解前置符合人民利益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使命。能动司法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期待,积极回应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需求。尊重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司法公正的评价主体是群众,必须由群众来评判案件是否做到法、理、情相融合,是否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担当。能动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履职,要明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中延伸出来的。能动司法在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要求法官坚守司法职业伦理,遵循司法程序规范,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规则之治的局限,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观点都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和要求。

(二)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是主动作为积极延伸,调解前置符合现实需求

能动司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在审判中坚持能动司法,就必须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就焦作法院而言,审判工作存在着普遍性的困难:一是当事人对诉外解纷途径认同度不高。由于多元解纷渠道宣传不足,人民群众对诉源治理的认识度、积极性不高,选择意愿不强烈,“遇难事找法院”惯性思维难以消除,存在“诉讼万能主义”倾向;二是权利过度保护引发诉讼增加。有的当事人因权利保护力度过强,出现不分青红皂白、不计诉讼成本后果,盲目诉讼、过度诉讼、多次诉讼等,这是滥用诉讼权利解决纠纷的典型情况。这种情况下,要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就是要在诉源治理上主动作为,积极延伸,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切实筑牢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发挥诉讼服务中心、基层人民法庭、调解平台的前沿阵地和桥头堡作用,将法院预防化解职能延伸到纠纷产生的初始源头,精准提供政策引导和法律指导。另一方面是在实质化解纠纷上主动作为,民事审判最大的实际就是案多,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求我们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坚持实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案件审理中必须把“案结事了”、依法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目标,避免“一案结、多案生”。


二、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存在问题

调解工作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制度优势,与诉讼程序相比,调解程序更有利于修补矛盾双方关系,程序更加方便快捷,能够有效降低纠纷化解的成本。将适宜调解解决的纠纷通过调解前置程序,在诉讼之前导入非诉解纷渠道,有助于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推动纠纷解决方式从“司法一元”向“社会多元”转变,实现纠纷性质、类型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匹配。

(一)调解前置的制度优势

实践中,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的优势,构建调解在先、诉讼断后、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智慧便民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适宜通过调解前置程序解决的案件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涉及日常生活的多发矛盾纠纷。如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这类纠纷在生活中触发几率高,矛盾烈度相对较低,适合以比较和缓的方式快速化解,使各方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是涉及到社会关系修复的矛盾纠纷。如物业纠纷、劳动纠纷、医疗纠纷等,这类纠纷涉及基本社会关系,对群众正常生活影响较大,一旦破坏往往难以挽回,应当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矛盾化解的基本取向。

三是涉及到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的矛盾纠纷。如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婚姻纠纷特别是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这类纠纷往往道德情感伦理因素占据很大成分,因此适合通过调解等比较平和的方式缓和各方情绪,实现矛盾妥善化解。

四是小额民商事债务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标的不大,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清楚,当事各方对抗性较弱,适合通过调解等低成本方式快速处理。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五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类型化纠纷。如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相关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发育较为成熟,也可以将其引入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实现纠纷双方的合作共赢。

(二)调解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焦作辖区法院紧扣人民法庭“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功能定位,以普法治未病与调解化纠纷为抓手,深耕细研、贴合实际、服务大局,见广见深见力,加强“调解力”,下好矛盾纠纷化解“先手棋”,全力打造调解高效、案结事了的特色法庭。总结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工作亮点与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识不足、诉前调解人员力量不均衡、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诉前考核制度指标有待完善几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专业调解力量挖掘不足、特色调解组织培育不足。根据前期调研情况来看,人民法庭专业调解力量挖掘还不够充分、对特色调解组织的培育还不够。第一,法庭诉前调解员正式人员占比少,聘用制人员占比高,真正能够发挥调解作用的调解员数量相对有限,一些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在调解员的选任上一些法院标准不够高、把关不够严,调解员的选拔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了招聘的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够、队伍不够稳定,全市没有统一的经费保障标准;第三对调解员重视不够、培训不够,调解员自身也缺乏相关经验,调解工作本身存在一定的压力和困难,由于调解员的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认可和激励,导致一些调解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工作的热情和创造力不够,与此同时,一些调解组织也未真正发挥作用,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有特色的调解组织少,能够打出名气、让群众信任、信服的调解组织也少。

二是缺乏特色法庭品牌的打造。品牌是一种“信号标准”,其效应之一是创造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公众认同感。而司法品牌,是以司法工作质效为核心,以提升司法能力为目标,以优化司法服务为内容,形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较高知名度和较多群众认同感,产生示范、导向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司法载体。目前,浙江、重庆等地开展的特色人民法庭建设已经相对成熟。而焦作辖区法院人民法庭对品牌的打造认识还不够深入,在深刻认识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方面还有成长空间。在结合辖区中心工作和区域特色,打造自身品牌,不断拓展参与基层治理的广度、深度,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方面认识还不足。

三是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包括法院、党委政府、乡村社区和民间调解组织等。然而,目前这些力量之间的沟通对接还不够顺畅,协调联动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有些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还不够强,对已经发生的纠纷,应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处理,人民法庭可以就纠纷涉及的法律适用以及相应的裁判尺度等进行释明,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参考。对可能进入人民法庭诉讼的纠纷,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有效发挥行政手段灵活、多样的特点,促进纠纷实质解决。另一方面,法庭与相关单位配合协调力度不够,法庭与司法所、派出所同属派出机构,但法庭受基层法院党组领导,而司法所、派出所受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在纠纷化解协作方面还不够顺畅,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司法所与法庭及派出所应相互协作、互相帮助,但因近年来案件剧增,三个派出机构难以协调联动处理案件,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当事人成本增加。


三、贯彻落实能动司法,集中力量做好调解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法院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矛盾和治理方式的结构性变化,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具体到人民法庭工作,就是要集中力量做好调解前置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贯彻能动司法的核心,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决定能动司法的方向、范畴和内容。一是依靠党委的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依法履职统一起来,才能确保能动司法的正确政治方向。主动争取党委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向地方党委报告,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二是激活基层组织的资源优势。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难点在基层。要立足法院看全局,强化诉源治理,要做深做细做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能,做到既“走出去”指导、支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院特邀调解等解纷力量,又要结合实际把解纷资源“引进来”参与成讼案件化解工作,统筹前端诉源治理、中端诉调对接、后端调审衔接,全方位、多渠道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三是发挥社会力量的身份优势。推进多元主体共商基层德治模式,加强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发展壮大“乡贤”、“能人”等“德高望重”群体的规模,推进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基层建设,以“德治”引领民风,让群众引导群众,促进纠纷源头解决。

(二)优化制度供给

能动司法意味着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前端治理,满足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一是推动类案的调解前置。在坚持依法自愿、多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原则下,对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等纠纷,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前置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确认效率。前置调解不成的,基层法院依法及时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程序。二是完善多元化解纷联动机制。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与多元调解组织对接,发挥纠纷化解多元主体的专业作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物业、农村土地承包等领域与交警、劳动监察、不动产管理、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诉调对接,深入推进行业联动机制建设。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机制。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进一步推广“社区法官”“驻村法官”工作模式,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加强与属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

(三)聚焦能力素养

一流的业绩需要一流的队伍。贯彻能动司法,做好诉源治理,离不开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院人才队伍。一是抓实抓好主题教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抓实政治建设,以政治建设统领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司法审判工作的效果、落实职业道德的效果检验政治建设实不实。抓实能力建设,不断增强专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适应能动司法对法官能力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二是强化群众工作能力。司法审判工作同时也是群众工作。人民法庭处在法院工作第一线,法官更要增强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中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取得最好的审判效果。既会法言法语,又能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裁判理由,做好判后答疑和疏导释明工作。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研判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以说服教育等方式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三是提升审判业务水平。要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业务能力。以司法实践为导向,帮助法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树立穿透式思维,明确适法标准,弥补经验盲区,提高专业化水平。强化综合素质的培养,既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又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切实引领惩恶扬善的正义观、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作者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