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靳渊
命案是矛盾纠纷的极端表达,严重破坏社会安全和谐稳定,命案的防范工作是加强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的重要课题。近期,某省M市检察院对2020年以来所办理的命案进行了全面调研分析,进而提出了命案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命案发案特点
对2020年以来M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命案进行分析,发现近年来命案发案规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新发案件因婚恋、家庭纠纷发生的命案占绝大多数,抢劫、绑架等谋财害命案件鲜有发生,被害人多为亲属、朋友或邻里关系。二是犯罪主体青壮年占比较大,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占一定比例,犯罪主体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社会秩序意识淡薄,情绪控制能力和妥善化解个人矛盾能力差,容易产生犯罪冲动。三是案发前基层组织参与矛盾调处少,农村基层组织或者乡镇司法所、派出所的调解、化解不到位,最终矛盾激化成为“民转刑”的极端恶性案件。
二、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
通过分析,经过深入调研发现这些案件背后暴露出诸多社会治理层面的问题,主要如下:
(一)婚恋纠纷、家庭矛盾等私权领域矛盾纠纷向刑事领域溢出现象较为明显。一方面,夫妻间长期存在的失望、不信任、憎恨等不良情绪侵蚀婚姻根基,婚恋出轨、离婚纠葛、家庭暴力、经济收入等易成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在杀亲案件中,八成以上是夫妻、婚恋相杀案件。另一方面,家庭成员间彼此沟通少、三观不和,因琐事造成矛盾积累,一方长期强势、刻薄等,导致另一方压力过大,易引发命案。前述私权领域的矛盾纠纷,往往比社会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更加难以疏导,加之未有效纳入社会治理视野,已成为诱发极端案件的重要原因和突出风险。如M市2022年9月发生的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婚恋期间因被害人反复索要生活费等财务问题发生纠纷,后再次发生纠纷争吵时,犯罪嫌疑人恼羞成怒将被害人掐死。
(二)邻里纠纷不断涌现,排查化解主动性、实效性有待加强。邻里纠纷多为宅基地、耕地纠纷引起,近年来也有因收麦、堆粪、骂人等琐事引发。此类纠纷潜伏期长,易被忽视。当前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般以息诉、罢访、维稳等为重点,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加之基层社会治理力量不足,群众主动寻求调解意识不强,对前述量大面广的个体性琐事、纠纷重视不够,基层矛盾手段化解没有全面覆盖。同时,矛盾纠纷化解也多限于当面和解或简单劝解,深度评估和后续跟进也存在盲区,随着小矛盾的日积月累,升级恶化,“爆点”一出现易酿成恶性案件。如M市2022年发生的杨某某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与邻居因宅基地建房越界问题发生纠纷,经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却未能化解,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并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用镢头将邻居打死。
(三)特定人群摸排管控不到位,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工作有待加强。2021年以来,M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精神障碍人员肇事肇祸案件就有30多起。现阶段精神病患者信息采集主要依靠医院诊疗时填报,多采取家属监管及社区民警走访的管控方式,缺乏全面有效的信息采集、管控措施,易引发严重肇事肇祸事件,构成命案发生的潜在威胁。如M市2022年7月发生的刘某某故意杀人强制医疗案件,涉案精神病人长期停药未被发现,加之监护人年长无法担负监护职责,精神病人发病后持管钳袭击亲属、邻居等,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同时,由于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群体生活、就业压力增大,心理负担加重,但社会层面对心理、精神健康宣传、服务不到位,普遍性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危机干预工作未充分有效开展,也是导致心理失衡、矛盾积累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矛盾纠纷排查、危机源头预警方面的信息共享、联动协作有待加强。当前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手段之间缺乏资源共享和实时联动,导致排查管控存在盲点漏洞。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处理民间纠纷各自独立,信息共享和集中研判不足,难以及时有效对社会矛盾以及个案情况全面掌握、整体研判,以至很难形成命案危机源头预警机制。如2023年10月发生的莫某某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积怨已久,后引发治安案件以及民事诉讼,诉讼执行环节犯罪嫌疑人扬言要报复被害人,但相关单位沟通协作不畅,风险隐患排查、信息共享等均不到位,导致没有及时加强管控,最终发生命案。
三、命案防范对策建议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命案治理方面应积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并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一)依法履职,严惩命案等恶性刑事犯罪
对已发命案等恶性刑事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作用。一是加强对命案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二是依法从快办理命案,及时公开逮捕、起诉信息,对热点敏感案件准确定罪量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三是办好命案积案,主动克服年代久远、客观证据差的困难,依法追诉已过追诉期限的陈年命案,保持打击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四是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对命案被害人家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被害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协调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救治,完善逐案跟踪回访制度,防范命案次生问题。
(二)主动作为,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局
在司法办案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发现的社会矛盾隐患积极主动作为。一是强化法律监督,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侦查违法等问题,加大纠正民事裁判和执行活动违法力度,树立司法公信。二是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公开听证等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抗。三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基层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落实到位。四是持续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工作,深化领导接访、包案制度,完善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防范来自检察机关的隐患案件。
(三)建言献策,助推全社会共同防范恶性案件发生
1. 建议建立民事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加强矛盾化解力量。一是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到位,推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乡镇(街道、社区)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派驻检察室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二是健全高效有序的矛盾线索流转、快速响应机制,对重大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实行集体研判、联合调处、联合督办,落实排查、化解、回访等工作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三是各行业以及基层组织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矛盾调处化解队伍建设,定期培训专业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的能力水平。
2. 建议整合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力量,消除命案发生主要风险根源。一是建立不幸福婚姻及时退出机制。如建立家庭暴力型离婚、性格差异型离婚的快速诉讼机制,提高效率,及时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阻断矛盾纠纷的发展激化。二是在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设置心理干预专业人员,对家庭暴力、家庭矛盾纠纷当事人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调节方法,预防和消除家庭成员心理对抗。三是由所在村镇、社区在辖区内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婚姻伦理和性道德教育,倡树自重自爱婚姻观。对构成重婚罪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当事人,强化法律监督,必要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建议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完善民间纠纷预判和危机预警机制,提升命案风险防控水平。一是建立健全民间矛盾纠纷风险排查和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对婚恋情感、邻里关系、经济往来、土地权属等民间矛盾纠纷的专项排查和集中化解。二是加强对精神病人、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管理工作,常态化做好摸排管控。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等,加强以案释法,开展普法教育,提升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作者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