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尚 岩
摘要: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性是指具体危险,即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性的判断,应遵循科学法则,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进行事前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从行为类型、现实可能、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等方面,准确认定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性。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性 司法认定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但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危险作业行为入刑,体现了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危险作业罪的增设,是我国刑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立法完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性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因此,正确理解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性,是准确适用该罪名,实现刑法的公正和效率的前提。
二、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性的理论界定
(一)现实危险性的内涵
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性是指具体危险,即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具体危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危险状态,它不是抽象的、一般的危险,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判断出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例如,在某起危险作业案件中,行为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过程中出现摔掷,导致危化品轻微泄漏。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如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装卸作业的具体表现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危险状态向安全事故转化已经具备充分条件,可以推导出发生严重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可能,则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二)现实危险性与抽象危险性的区别
抽象危险性是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一般性危险,它不考虑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认为具有危险性。而现实危险性则强调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根据行为时的客观事实,能够判断出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时,才认为具有危险性。
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刑法中被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该罪的危险性是抽象危险性,只要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犯罪,不考虑其是否实际发生交通事故。而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行为时的客观事实,如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人员操作、事故隐患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三)现实危险性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现实危险性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现实危险性并不等同于危害结果。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只要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但危险作业行为已经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加以制止或处置,危险状态随时会向安全事故转化造成严重后果,进而形成其他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
例如,在某起危险作业案件中,行为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拆除通风设备,导致瓦斯浓度逐步加大,不加以制止或处置,随时可能产生发生瓦斯爆炸的危害结果,该行为具备了现实危险性,此时危险作业已经成立,应以危险作业罪进行评价。
三、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一)以科学法则为依据
现实危险性的判断,应遵循科学法则,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科学法则是指经过科学验证和实践检验的规律和原理,它是判断现实危险性的重要依据。
例如,在判断危险化学品储存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时,需要依据化学、物理等科学知识,考虑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储存条件、防火防爆措施等因素。如果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科学要求,或者储存场所没有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爆设备,且在储存期间已经出现事故隐患,那么就可以判断该储存行为具有发生火灾、爆炸等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性。
在具体案件办理时,有必要开展第三方评价,由司法机关以外的第三方结合行业属性、行业对象、现场环境、违规操作流程等客观情况判断其现实危险性,同时司法机关不能机械办案,要参考上述评价结果结合案件事实本身进行再分析、再判断,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二)综合考虑行为时的客观事实
判断现实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包括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人员操作、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这些客观事实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
例如,在某起建筑施工案件中,行为人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高空作业;同时,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综合考虑作业人员的资质、高空作业的特点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缺失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客观事实,形成了多处安全隐患,可以判断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性。
(三)进行事前判断
现实危险性的判断应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进行事前判断,而不是事后判断。这是因为,危险作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行为时能够判断出具有现实危险性,才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某起企业生产案件中,行为人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故障,但未及时停机维修,而是继续作业。在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时,应以行为人发现设备故障时的情况为依据,进行事前判断。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设备的故障情况和运行状态,能够判断出继续作业可能会引发危害结果,那么就应认定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反之,如果该企业属于大面积停产状态,工人及其他设备均属停工状态,则不能以一个设备的带病运转来认定具有现实危险性。
四、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性的司法认定
(一)行为类型与现实危险性的认定
危险作业罪规定的危险作业行为,即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在司法认定中,应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
例如,对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的行为,如果该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预警安全事故,而行为人关闭、破坏该设备后,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对于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整改措施的行为,如果重大事故隐患本身就具有引发严重事故的现实可能性,而行为人拒不执行整改措施,使得这种危险状态持续存在,那么也应认定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二)危害结果与现实危险性的关联判断
虽然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但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判断现实危险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应考察行为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如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联系,且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例如,某危险物品储存案,行为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大量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附近,且储存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已经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这些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爆炸,将对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虽然最终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但考虑到行为与可能发生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三)因果关系在现实危险性认定中的作用
在判断危险作业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时,需要分析行为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该危险作业行为所形成的事故隐患,通过科学分析综合判断,会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反之,则不能认定具有现实危险性。
例如,在某起矿山开采案件中,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盲目进行开采作业。由于开采行为导致山体结构不稳定,随时可能发生坍塌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开采行为成为可能发生的山体坍塌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因此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四)介入因素对现实危险性认定的影响
在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性认定中,还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介入因素是指在行为实施后,危害结果发生前,介入的其他因素。如果介入因素独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切断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具有现实危险性;反之,如果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而是与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仍然具有现实危险性。
例如,在某起建筑施工案件中,在施工过程中,突然遭遇罕见的强台风袭击,导致脚手架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台风的强度和破坏力远远超出了正常的预见范围,独立地导致了脚手架倒塌,那么行为人的违规搭建行为不具有现实危险性;反之,台风虽然是介入因素,行为人搭建脚手架严重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增加了倒塌的风险,两者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仍然具有现实危险性。
五、结论
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性的理解,是准确适用该罪名的关键。现实危险性作为具体危险,应以科学法则为依据,综合考虑行为时的客观事实进行事前判断。在司法实践中,要从行为类型、现实可能、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等多个方面,准确认定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性,充分发挥该罪名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实现刑法的预防、打击和保障功能。(作者单位:博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