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欣宇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政府工作报告也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门进行了部署。
规范的市场竞争是平衡市场供求关系,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让市场经营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市场经营主体之间以短期内提升市场占有率但并不实质性提升生产经营效率的“内卷式”竞争,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扭曲市场机制的急功近利行为。2024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5年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政府工作报告也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门进行了部署。
从“防止”到“综合整治”,从强调“行业自律”到“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党和政府反对“内卷式”竞争的态度更加鲜明,规制的对象也更加明晰。
一、正确认识“内卷式”竞争的严重危害
“内卷式”竞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阻碍技术创新。“内卷式”竞争的实质,是不顾市场价值规律,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有损经济发展的不正当竞争。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不以技术创新引领市场突破为主要目的,而是通过低价、补贴等危害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的行为达到增加市场占有率,微薄提升产品利润的目的,严重阻碍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以制造业领域为例,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以生产端补贴名义对本地制造业进行非正常“烧钱式”补贴,形成了表面上的低成本并传导至消费市场,通过相较竞争对手的更低价格,在短时间内提升了产品市场占有率。在这一过程中,资本逐利性使其要最终获得高额回报且无法接受较长的回报周期。在消费者形成消费习惯或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达到垄断程度后,产品销售价格的提升便不再受消费者所控制,随意涨价、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质价不符问题也将日渐严重。这些现象,都是逐利资本无序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最终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表现。
创新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而“内卷式”竞争却并不注重产品的创新研发和质量控制,更多把精力放在以低价占领市场,击溃竞争对手后实现自身企业在市场的独占或垄断性地位。看似热闹异常的消费市场,经营主体实际利润率却不断降低,越来越难以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变革的资金力量,国内经营主体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特别是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严重下降,企业效益变差,最终走向衰败,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二、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伟大目标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创新支持,通过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单位生产资料效益最大化。对“内卷式”竞争的系统整治,要发挥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升政府市场调控能力,同时加强法治在规范公平竞争、推进创新成果保护上的保障性作用,最终实现市场调节有效、政府规范合理、企业竞争有序、法治保障完善的规制目标。
(一)有效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
首先,良性市场竞争需要符合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把市场竞争的基础驱动力交给市场,是破除“内卷式”竞争,实现技术主导,企业核心竞争力向创新发展的根本性举措。要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要素资源市场、商品服务市场、市场监管规则的协调统一,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其次,要通过健全完善产品市场定价机制,使市场通过价格信号调节供需关系,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生产者要通过融入发展社会主义新质生产力的重大历史进程,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持续提升科技创新成果在产品中的应用占比,靠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打开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产品利润率。市场主体产品创新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专注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和重要性能的创新提升,把切实改善消费者使用体验作为创新的基本点和核心,摒弃为获取政府补贴而生产不符合市场需求产品的错误思想。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渠道。尊重消费者和市场选择,对陷入困境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通过破产、并购等方式出清,有序退出市场经营,实现腾笼换鸟,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规范发挥政府调控的政策性作用
首先,要敢于打破区域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界线,地方政府加强协作力度,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对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各地区存在的协作问题,统一协调,统一答复,统一解决,提高政府统一执行政策的能力水平。对地方政府在生产投资、商品销售等环节的“地方保护”行为,中央政府及时纠偏,避免“政策洼地”竞赛、“政策逐底”竞争,促进要素自由流动,防止不同地方项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
其次,政府要严格遵守公平竞争有关规定,避免以地方补贴等方式招商引资,对国资参股的市场经营主体领取补贴做出更为严格的审查监督,杜绝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竞争。要坚持 以当前正在进行的消费补贴为引领形式,加强对消费者购买产品行为的补贴,减少对生产经营环节的补贴,防止生产环节以套取补贴为目的的针对性安排,让各类市场主体真正专心于有益于产业发展和市场有效竞争的核心技术研发,真正形成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市场主体作出相关市场行为,如地方国资参与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投资,必须遵从市场规律,以普通投资人或者普通民商事主体的身份进行,不能利用政府权力向所投资或倾注主要精力的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便利政策,或者向企业提供生产经营补贴、利税优惠等潜在影响其他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性帮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排除非正当竞争市场主体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要恪守政府诚信,在政府招商引资、参与民商事活动等过程中真正作为平等民商事主体,与相对方签署合同、执行合同,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或行政强制手段对企业相对方的合同权利在合同约定之外设定不法约束。
(三)稳固发挥法治的制度保障作用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依靠法律作为制度性和基础性保障。
首先,要加强整治恶性竞争的法律制度规范建设,通过健全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良好治理和规范体系。要把好的有效的管理规范、治理经验以及好的整治“内卷式”竞争制度,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制度规范。要加强各类法律法规清理,废止、修订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过时法律法规,为鼓励公平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完备高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
其次,要严格依法开展公平竞争执法,对各类不公平竞争行为,通过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方式,协力整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法治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对市场经营主体真正依靠自身能力做出的科技创新成果加以严格保护,让“卷”技术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形态,推动用科技创新实现各类产业提档升级。
最后,要以公正高效司法行动保障公平竞争,对侵害市场经营主体创新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运用惩罚性司法措施,增加违法成本,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实现对市场经营主体创新精神和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真正抓住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战略机遇,聚焦各领域技术创新,实现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突破,引领带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快速稳定形成。(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