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2025年3期
“三个善于”实践要求与证据审查能力建设研究

“三个善于”实践要求与证据审查能力建设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4-27 浏览:1357 次

文/刘新义  张亚锋

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现代化司法理念引领,“三个善于”的提出,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立足于新时代法治需求,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和实践路径的深刻阐释。“三个善于”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指导理念,为证据审查能力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方法论支撑,而证据审查能力的建设则是落实“三个善于”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三个善于”与证据审查能力建设概述

“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强调案件办理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把握好法的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注重法理情与公平正义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三个善于”揭示了司法办案的内在客观规律,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领悟法治精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与证据审查,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如此,证据审查能力的建设尤为重要,这也是深度落实“三个善于”的必然要求。

刑事证据审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业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实施分析及研判的司法活动,从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明确其与案件事实间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据此作出准确认定。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所需具备的法律准入资格,·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完全取决于法律之明文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所具有的实质性证明效用及证明强度,主要表现为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首先审查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进而进行证明力判断。

综上,证据审查,亦即在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两个方面对证据所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任何刑事案件的办理都是以证据为核心。“三个善于”与证据审查能力建设是理念与实践的统一: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方法论,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实践路径。

二、“三个善于”实践要求与证据审查能力建设的关系

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司法办案人员能够洞察本质,直达真相,从而界定涉案的实质法律关系。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首要在于要明晰对法律的理解;其次在于对证据的审查并精准运用;再次在于对事实认定的客观求真;最后眼光要不断游离于规范和事实之间,将其综合为证据审查能力的建设与提升。

法治的灵魂就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为证据审查能力建设提供价值内核与方向指引,证据审查能力建设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表达。一方面,法治精神为证据审查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导向与规范基础,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另一方面,司法人员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证据审查能力,能够更好地践行法治精神,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因此,加强证据审查能力建设,对于提升司法质量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际上就是要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到检察办案中就是要正确运用检察权,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导向与行为准则。司法人员需秉持公平正义理念,兼顾法理与情理,确保证据审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升证据审查能力,从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情感与公平正义观念出发,审视案件中的情理因素,确保司法判决符合社会期待,促进法理情有机统一。

三、检察机关在“三个善于”实践与证据审查能力建设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证据能力审查

证据能力审查,是一种全有或者全无的判断,亦是从“材料”到证据的筛选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又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是证据合法性审查中的程序性缺陷。比如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与排除,非法取证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需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完整性审查或生理损伤鉴定间接证明。二是证据客观性保障不足问题。比如物证污染与保管链断裂,物证作为间接证据,其证明力高度依赖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三是证据合法性瑕疵问题。比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及第56条之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证明力审查

证明力体现为证据价值高低,即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时所起作用的大小。证明力主要由两个维度构成:一是真实性,二是关联性。审查过程中,又遇到诸多问题。

一是言词证据的“主观性黑洞”。比如记忆重构与暗示污染,目击证人因“武器聚焦效应”过度关注凶器而忽视嫌疑人特征。二是证据内容矛盾,比如言词证据反复或冲突,存在被告人供述反复,因刑讯逼供、诱供或记忆偏差,导致供述前后矛盾,真实性难以确认。三是证据关联性审查中的逻辑断裂,比如间接证据的证明链条断裂,间接证据无法形成闭合逻辑链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四、检察机关在“三个善于”实践中关于证据审查能力建设的措施

(一)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证据审查理念

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理、举证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立足于审判的角度,严谨地进行证据审查,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旨在聚焦案件的主要矛盾,在证据审查时,“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审慎把握在案证据疑点,既要审查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审查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重视定罪证据的审查,也要加强对量刑证据的审查。

(二)明确证据审查体系及规则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旨在“以法律为准绳”,在建设证据审查能力时,应在理清概念的基础上进行。

在对证据能力审查时,公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消极性法律规范,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排除于司法程序之外。

在对证明力审查时,需要通过对单一证据、一组证据及组合证据的证明力分别进行审查,进而准确评估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强弱,确保指控精准,说服法官采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证据体系。

(三)探索多元化证据审查方式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能力建设时,要兼顾社会情理与民众情感,努力实现法理、情理与事实的和谐统一,以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一个逻辑严密、运行高效的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识别与排除机制,在此过程中,需对审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提出时限进行明确界定,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

二是增强技术辅助,协助证据审查。加强检察技术人才出庭作证能力的培养,确保检察技术人才在法庭上能以严谨的逻辑思维、清晰的表达方式、有力的证据展示,经受住质证,从而进一步巩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是司法与监督相结合。在保障舆论监督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规避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与媒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构建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走向理性与客观。

最后,应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公开与监督机制。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引入媒体监督、加强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化与公正性,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与共赢发展。

(作者刘新义为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亚锋为叶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