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陶陶
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命题,体现了传统法治理念与现代法治文明的深度融合。本文从文化根基、模式创新、价值取向、制度保障、知识体系构建及文化培育等维度展开分析,揭示其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研究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逻辑,为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全新范式。通过历史分析法与比较研究法,论证了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辩证统一关系,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党的领导;人民中心;自主知识体系
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法治现代化已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议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对西方法治中心论的突破,也是对中华法治文明的创造性转化。这一命题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从制度移植向自主创新的历史性跨越,蕴含着破解发展中国家法治困境的东方智慧。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化根基与实践创新
(一)传统法治理念的现代诠释
中国古代法治强调“礼法合治”,即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并通过德治与法治的平衡,实现社会稳定。这一理念在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中得到了创造性发展,成为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思想根基。
1.礼法合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强调以道德规范社会秩序,法律作为最终约束手段,在现代社会治理中,这一思想得到了新的诠释,并体现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融合的基层治理模式中。例如,浙江“枫桥经验”强调通过社会自治和道德评议,实现矛盾纠纷的早期化解,减少对正式司法体系的依赖。这种做法有效提升了基层治理能力,并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消耗,使法律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此外,儒家法律思想也渗透到立法实践之中,如《民法典》的制定就吸收了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家庭伦理、契约精神等方面都体现了礼法合治的理念。例如,《唐律疏议》中的“一准乎礼”原则,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被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技术路径,使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也具有文化认同基础。
2.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强调人伦关系与社会责任,如“亲亲相隐”制度曾是家族伦理的一部分,而现代法律体系对此进行了适应性改造。例如,现代证人豁免制度允许近亲属在某些情况下不作证,这种法律安排既符合现代司法公平原则,又保留了中华法系对亲属关系的伦理考量。此外,传统法律中的“矜老恤幼”精神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也得到了体现。2023年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吸收了“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念,并通过法律制度确保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截至2024年,全国已建成89个无障碍设施城市,表明中华法律智慧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有效应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特质
中国法治现代化不仅继承了中华法治文化,也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特质。与西方国家法治体系依赖于社会自然演进不同,中国法治现代化采取了一种系统推进、顶层设计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1.政党主导型法治发展路径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推进由党的领导提供方向保障,并通过制度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例如,五年立法规划制度确保立法进程符合国家发展目标,避免法律制度的碎片化。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体制改革,为国家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保障。2023年《立法法》的修订新增“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截至2024年,全国已设立32个国家级联系点,收集建议2.1万条,采纳率达17.6%。这一制度创新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使得法律体系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规模治理的法治应对
中国作为14亿人口的大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提高法治治理的效率。数字化司法系统的应用是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措施。例如,“微法院”系统通过在线调解、远程审理等手段,提高司法效率。2022年,全国在线调解案件数量超过1200万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云法庭”模式使日均审理案件量提升3.2倍,司法效率提高47%。这一模式减少了诉讼成本,使法治更加贴近人民生活。同时,中国的基层法治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例如,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与现代法律相结合,形成了“法治+自治”的综合治理模式。这种方式既体现了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的延续,也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实现了法律体系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
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模式突破与价值重构
(一)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范式
长期以来,西方法治理论主导着全球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度和以欧洲为代表的成文法体系,被视为现代法治的典范。然而,这些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中国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选择了一条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结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1.权力运行逻辑的差异性
西方法治体系强调“三权分立”原则,其中,司法权被赋予对立法、行政权的监督功能。以美国为例,其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确立了联邦法院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先例。这一模式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形成了以法院为宪法监督主体的权力运行逻辑。相较之下,中国实行“集中式监督”模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显示,全年共审查各类规范性文件2900余件,并纠正34件违宪违法文件,进一步彰显了集中式监督在维护法治统一方面的制度优势。与司法审查相比,集中式监督模式更能确保法治体系的整体协调,避免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过度干预。
2.发展阶段的非同步性
不同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并非同步进行,盲目移植西方模式可能导致治理失效。以拉美国家为例,许多国家在20世纪后期仿照美国宪法确立了类似的司法审查机制,但由于缺乏稳固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制度保障,导致法治体系运作不畅,甚至引发宪政危机。相较而言,中国采取渐进式法治改革道路,在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法治现代化。例如,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用40年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300年立法演进的历程,形成了包括236部法律、690部行政法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种渐进式立法路径既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为未来的法治完善提供了发展空间,避免了西方激进式法治改革可能带来的制度失衡问题。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取向
法治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为全体公民提供稳定、高效的法律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法律不仅是治理工具,更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基石。
1.实质正义的法治追求
法治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中国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强化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救济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是近年来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通过跨地区复查申诉案件,有效减少了地方司法干预,提升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过去5年,全国共纠正34件重大冤假错案,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与此同时,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法律援助法》实施后,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3%,其中,农民工讨薪案件胜诉率达92%,有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不仅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也彰显了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对社会公平的高度重视。
2.全过程民主的法治保障
民主法治的核心在于人民的广泛参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通过全过程民主机制,确保法律体系与社会需求的紧密结合。例如,在立法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达意见,使立法更加科学合理。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首创了“立法听证+网络直播”模式,使公众能够通过在线平台实时参与立法讨论。这一模式显著提高了立法透明度,并增强了社会对法律的认同感。在某部法律草案的立法过程中,该模式共收集公众建议487条,最终有多个关键意见被纳入正式法案。此外,2024年《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定过程中,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模拟立法”活动,共提出126条建议,其中9条被正式采纳。这一创新形式不仅提升了法律制定的民主性,也培养了公众的法治意识,使法治现代化成为全民参与的社会工程。
三、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法治转化
(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合理的制度衔接,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1.政治保证与法治约束的有机融合
中国实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确保法律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成为党内治理的规范依据。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机制是这一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创新,保证党的领导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近年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2023-2027年)首次设立“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专项,目前已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21部核心法规。这一体系的完善,确保党内治理的法治化,也促进国家法治体系的统一性。例如,《监察法》的实施,使反腐败工作依法推进,并形成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效衔接。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党的领导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了权力滥用和治理随意性。
2.政策驱动与法律稳定的动态平衡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法律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是现代法治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原则,确保政策创新符合法治要求,避免治理随意性。海南自贸港法治改革是政策与法律协调发展的典型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确保海南自贸港的制度创新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截至2024年,海南自贸港已发布146项制度集成创新案例,其中32项被纳入全国复制推广清单。这一模式既保障了制度创新的稳定性,也避免了法律与政策冲突,确保改革依法推进。此外,在科技治理、社会治理等领域,类似的“先行先试”模式同样得到了运用。例如,在人工智能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国家通过试点政策探索治理方案,并在实践成熟后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新型举国体制的法治支撑
新型举国体制强调统筹协调、集中力量办大事。法治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使国家在应对重大挑战时能够依法决策、科学治理。
1.重大国家战略的法治保障模式
在生态治理、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战略中,法律提供了基础性保障,确保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例如,《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对流域生态进行全面保护。该法创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相关案件的索赔金额达58.6亿元,推动了生态环境修复。此外,司法系统在生态治理中也发挥了前沿作用。例如,云南绿孔雀案成为首个采用“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生态案件,法院在企业施工前介入审查,防止生态破坏。这种司法创新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前瞻性,也展示了法治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法院通过加强环境案件审判、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环境治理进入法治化轨道。这一模式不仅适用于生态治理,也为其他国家在应对环境挑战时提供了新的法治范例。
2.风险社会的法治应对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治理挑战,法治现代化需要建立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机制。在新冠疫情期间,中国的法治体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了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生物安全法》建立了“名录清单”管理制度,对高风险病原体进行分级管理,提高了国家的生物安全防控能力。2023年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引入了“分级响应”机制,使政府能够在紧急情况下2小时内作出应对决策。这一制度安排增强了法治对风险社会的适应能力,使国家在突发危机中能够依法应对、科学治理。此外,在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监管等新兴领域,法律体系也不断调整,以适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治理挑战。例如,中国的《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数据监管体系,确保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安全与公民隐私得到充分保障。
四、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理论自觉
(一)法学话语的范式转换
法学理论的构建不仅关乎法律制度的运行逻辑,也决定着法律话语体系的主导权。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学研究需要摆脱西方法治理论的框架束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体系。
1.基本概念的原创性阐释
在民主法治理论的研究中,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以“选举民主”为核心,认为民主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选举过程及权力制衡上。这一模式虽然适用于西方社会,但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选举民主并非唯一标准,中国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突破了西方“选举中心主义”的民主认知框架,强调民主不仅仅是投票选举,还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以确保人民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这一理论的提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提出的“程序-实质”双重民主评价体系,不仅关注民主的程序正当性,还强调民主制度是否真正实现了公平、效率和人民福祉。该评价体系已经被纳入联合国法治评估指标,这表明中国的法学理论创新正在逐步获得国际认可,并影响全球法治治理模式。此外,在宪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中国学者也在不断丰富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体系。例如,围绕“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学界提出了一种“双轨制法治”模型,即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并行运行,确保党的领导在法治框架内展开。
2.研究方法的体系化创新
中国的法治研究不仅在理论层面取得突破,在研究方法上也形成了独特的体系。例如,运用“跨学科田野调查法”研究民族习惯法,推动了基层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云贵地区148个村寨的实地调研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实证支撑,使立法真正符合农村地区的社会实际需求。其中,“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的推行,标志着地方习惯法正式进入国家法治体系,并被27个省份借鉴实施。这一机制的建立,使得乡村治理不再仅仅依赖国家法律,而是在法治框架内尊重和吸纳地方性治理经验,实现“国家法治与地方自治”的融合。此外,在司法改革研究中,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判决等新方法的运用,使得法学研究逐步从传统的文本分析向实证分析、数据建模等方向发展。例如,通过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大数据分析,研究人员提出了提高执行效率的多种策略,这些创新研究方法使得法律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也为全球法治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实践经验的学理升华
中国法治建设不仅在法律制度上独具特色,也在法治理论研究上形成了独特的模式。通过对本土法治经验的理论提炼和对全球治理的学术回应,中国正在构建自主的法治知识体系。
1.本土法治资源的理论提炼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中国法院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例如,针对“执行难”问题,江苏法院提出了“善意文明执行”理论,推动了执行工作从单一的强制手段向多元共治模式转变。这一理念强调在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权威,也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江苏法院首创的“预失信告知”制度,使得62.3%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效减少了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此外,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中国构建了一整套“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提升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2.全球治理的学术回应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不仅服务于国内治理,也为全球法治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例如,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国提出了“共建型法治”理论,强调法治合作应基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发展需求,而非单纯移植西方模式。这一理论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学术指引。在实践中,中国已推动建立3个国际商事法庭和26个调解机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例如,2023年,中国处理的涉外纠纷总标的额达127亿美元,其中相当部分通过调解或仲裁得到解决。这种兼具灵活性与规范性的法治模式,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创新方案,并获得了国际组织的认可。
五、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通过创造性转化传统法治资源、创新性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容性吸纳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构建起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法治发展模式。这一模式既尊重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又适应现代治理需求,同时与全球法治体系展开互动,为全球法治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不同于西方法治模式的单向移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法治发展的多元性和自主性,推动了中国法学理论的创新,也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参考文献略)(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土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