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王某经营着一家报社,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因转载文章被起诉到法院了。王某很纳闷,这转载文章,也侵权?于是,他急忙拨通了法院电话,向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原来,王某在网络上看到一篇指导高中学生择校的文章,这篇文章正符合他们报社的文章要求,于是就转载到报社网站上。谁曾想到,这篇文章竟惹来了官司?
转载文章,到底是否侵权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未经许可,擅自转载著作权人的文章,向公众传播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使用著作权人作品什么情况下才不构成侵权呢?《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另外,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本案中,王某转载文章系为其报社使用,不构成上述的合理使用。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经法院调解,王某也积极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压在王某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在使用他人文章时一定要树立版权意识,尊重和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著作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