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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损害发生后救助措施不及时合理,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在损害发生后救助措施不及时合理,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21 浏览:959 次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某小学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义务。

原告吴某在被告某小学上学。2021年9月28日15时许,吴某在该小学的操场上摔倒,导致受伤住院35天,后经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22年7月,原告将被告某小学诉至山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学校在损害发生后的救助措施是否及时合理。被告某小学对在其教学管理场所内遭受到侵害的在校学生,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以避免或者最大程度地降低受害人的损害。本案中,原告在下午15时许摔倒,在同学陪同下到医务室进行了救治,后到班中上课,直到放学后回家才在邻居陪同下到医院诊治,最终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学校的医务室未及时发现原告的伤情,且原告在上课期间忍痛,老师未过问,明显存在着管理瑕疵,客观上延迟受害人的施救时间,存在扩大或加重损害后果的现实风险。故该学校对吴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8万元。

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的监督、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护义务。为预防和解决此类校园侵权纠纷案件,法官认为教育机构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对学生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和家长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学习活动,观看安全教育类的影片,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完善监控设备,便于进行调查取证。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教育机构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关键是提交证据,故教育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应安装清晰度较高的监控设备,尤其是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

三、加强对学校医务室人员及设备设施的配置。部分学校虽设置医务室,但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设备老化或短缺,难以开展有效的诊疗活动,并且医疗活动属于技术性极强的专业活动,但部分学校缺乏必要的技术人员配备,导致受伤学生不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救治。建议教育部门加大对学校医务室的投入,完善必要的医疗设备设施,并且足额编配医疗人员,以满足师生需求。

同时,法官也提醒各位学生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助力孩子在家、校、社的合力共育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