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期间,李某陆续在鹤壁市山城区多个住宅小区及家属院以剪断电源线、拆卸车把的方式盗窃电动车7辆。2021年11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侦查及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于2020年6月刑满释放。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系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2020年6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故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的相应损失。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山城区法院 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