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两起因厂房租赁引起的纠纷。
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租赁费为由,将乙公司起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因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以偿还甲公司对外债务的方式缴纳租金,乙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以多支付租赁费为由,另案起诉甲公司。山城区法院汤河法庭受理该两案后,合并进行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每年1-3月为停产期,但也考虑到涉案两公司虽处于停产期,但如不及时解决纠纷,会导致无法恢复生产。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承办法官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第一次庭审中,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承办法官认为该两案以判决方式结案,不仅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很有可能在生产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回家过春节期间,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结合双方实际履行能力,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该两起纠纷的圆满解决,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公司收回厂房,在进入生产期后,顺利投入生产经营,乙公司也
收回了其多支付的租赁费,双方当事人获得了双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山城区法院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过程中,始终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拓宽办案思路,灵活定纷止争,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让各类市场主体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