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黄某与范某于2019年2月在山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生育的儿子黄某某由父亲黄某抚养,母亲范某支付抚育费,但在离婚之后范某一直拒绝支付,故黄某将范某诉至山城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范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之前支付黄某某的抚养费,另按期支付黄某某的人寿保险费。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承办法官反映范某并未按期履行支付行为,而且其工作地点距离儿子所在学校非常的近,但也从未去看望过儿子一眼,平时对儿子也不管不问。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主动与范某进行联系,经过多次耐心的沟通,以亲情血缘、家庭教育、孩子成长等方面为切入点,耐心劝说,释法明理。黄某表示自己会履行作为母亲的法律义务,以后一定会主动履行,多多关心孩子的成长,不再让孩子伤心。
法官提示:父母离异已经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了伤害,作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管是否共同生活,都应该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
(来源:山城区法院 丁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