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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生意起纠纷 法院判决均担责

为抢生意起纠纷 法院判决均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1-30 浏览:4656 次

    2021年1月2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刘某、张某是同家商场的个体经营户,两人店铺相邻。2020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刘某因招揽顾客一事,与张某及其店内服务员郑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店员郑某先动手殴打刘某,刘某还手后双方发生互殴。后张某又先动手殴打刘某,刘某还手双方发生互殴。当日16时许,张某与刘某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某的表弟李某殴打刘某。公安机关分别对刘某、张某、郑某处以行政罚款,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刘某当日入住鹤壁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腰部及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后刘某将张某、郑某、李某起诉至山城区法院。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郑某、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侵权纠纷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郑某系互殴,原告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张某、郑某的责任。因原告所受伤害能区分是三被告具体谁所为,故法院酌定,被告张某、郑某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中,原、被告因抢夺生意从言语之争,上升到肢体冲突,被告不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罚款,在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还要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而原告虽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因双方打架受伤住院治疗,也耽搁了生意。所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做生意,家庭生活,还是与朋友、同事的相处,都要做一个和气的人,和气才能相谋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