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该案件中的原被告本是同村邻居,在没有签订明确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情况下,两人口头约定了日工资,随后便一起跑长途送货。谁知,第一次送货就发生了意外,原告不慎从正在装货的货车上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但被告以二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不存在劳务及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治疗费等各项费用。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山城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原告是在被告指派其装货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监督、指导货物装卸,但被告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督义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劳动者参加任何劳动活动都应与接受劳务的一方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订立合法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不仅能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且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