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来,王某受刘某的雇佣,在刘某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工程完工后,刘某未支付工资款,王某多次催要,刘某不仅拒不支付工资款,且在公共场合捏造事实,丑化王某。2020年12月,王某怒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刘某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刘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刘某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成立,故王某要求刘某公开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关于王某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条件是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且
损害后果严重。王某诉称刘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影响是沉痛的心理创伤、巨大的精神痛苦,但法院认为刘某造成王某的侵害可通过道歉来救济,刘某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已给王某精神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刘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若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很有可能侵权他人的名誉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作为受害者,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注意保存证据,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