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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最新版)

印章管理办法(最新版)

来源:人力资源杂货店 发布时间: 2023-11-24 浏览:114 次

印章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规范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指以公司名义刻制,能体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职权,需要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所有印章。

第三条 公司集团综合办公室在公司董事长的授权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以及对各经营公司公章、合同章、部门印章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科技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或未达到50%,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各经营公司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如有需要,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向**科技集团综合办公室审核报备。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工作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司各部门及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应向公司集团综合办公室提交刻章申请流程,注明刻章理由、内容,并由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同意。印章因销毁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按上述规则执行。

第六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审查刻章申请流程后,提出刻章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集团综合办公室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印章的刻制。集团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刻制工作。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为方便公司印章日常使用,确保公司印章使用安全和公司权益免受损害,公司实施印章管理授权责任制度,对印章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授权手续的办理工作及其他印章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 签订印章管理授权责任书后,印章管理责任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印章收回后,收回的印章由集团综合办公室留存,涉及销毁的印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和公司指定印章销毁监督人共同进行销毁,并签字确认存档。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后,公司名称印章由集团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印章以及各部门印章按照各部门职能划入相关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无法明确具体管理部门或暂时不便由相关部门、公司管理的印章,经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后,由集团综合办公室代管。

第十二条 划入集团各部门管理的印章,原则上应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管理。如委托部门员工管理印章,用印须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负责人与印章的实际管理人共同签署印章管理授权责任书,共同承担印章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责任人应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中或是锁具良好、能够有效起到防盗作用的文件柜中。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因工作调整需办理印章交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通知公司集团综合办公室对印章交接进行监督,并同时办理印章委托授权责任变更工作。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印章管理人应健全印章使用审批手续,对印章使用记录逐项登记。印章使用登记应至少注明使用时间、用途、份数、经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公章日常用印,经OA或线下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用印。对不按规定用印的,有权拒绝用印。公司的一般性证明、介绍信及其他不涉及公司政治、经济利益的日常办公文书如需使用公司名称印章,也需走印章使用申请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以下重大经济活动文书用印,必须取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一)签署重大合同、投资新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决策所涉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含100万人民币);

(二)购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所涉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含100万人民币)

(三)改变经营方案;

(四)变更工商登记内容;

(五)设置或撤销分支机构及驻外地办事机构;

(六)向公司以外机构或个人出借资金、提供担保、抵押或其他财务承担;

(七)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入资金;

(八)超过日常经营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各专用章只能应用于其对应的专项业务领域,不得超出业务领域范围。

第十九条 已批准的文件需再次用印的,在出示已盖章的文件后可省去再次审批的手续,但印章管理人仍需将文件名称、份数以及经手人姓名等资料进行登记备查。已批准的文件需再次用印,但文件内容有所修改,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印章管理人应将前流程删除。

第二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使用,非携带外出不可时,应办理印章外借审批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陪同用印部门携章外出并用印。因客观原因导致印章管理人无法陪同用印部门携章外出并用印的,印章外出期间实际使用人应签署印章管理临时授权责任书,并根据责任内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印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印章遗失、被盗后,印章管理人应立即向集团综合办公室书面报告,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机构调整将部门合并或撤销,有关印章自调整之日起作废,统一上交集团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印章因毁损不能正常使用需重新刻制时,印章管理人应重新提交刻章申请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在领用新印章的同时将毁损印章交回至武汉运营中心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作废印章由集团综合办公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批准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留存或销毁。印章销毁须两人监销,彻底粉碎。监销人应签署销毁证明,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综合办公室制定,解释、修订、废止权在集团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编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