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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2-06 浏览:71 次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时 间:2024年2月5日(星期一)上午10:3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杜 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梁凤云

  主 持 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姬忠彪

  发布内容: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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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仅就养犬看,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犬只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精神陪伴的角色。与此同时,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都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了矛盾纠纷。尤其是,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一方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来培养饲养人和管理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意识和习惯。另一方面,切实贯彻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要求,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就文明、安全养犬开展的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靠前管理优势,切实避免犬只致损事件发生。本次选取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中,5个是民事诉讼案例,1个是行政诉讼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达到以下效果。

  一是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比如,携带犬只离家外出时需束犬链、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外出等。但是,实践中不乏饲养人在小区公共区域不束犬链而任由犬只“撒欢儿”,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携犬外出“遛犬”。案例2中斯某让其7岁孩子欧某独自遛犬,导致孩子未避让不满1岁的婴儿造成婴儿被犬伤害;案例3中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均属于这种情况。这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养犬文明的现实情况。借助这些案例,希望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安全、放心地享受与犬只相处的愉悦。

  二是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人民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恰当确定赔偿责任。案例1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案例4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对其相应地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认定属于缪某的犬导致并判令缪某赔偿,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行政责任方面,案例6中,王某某违反当地养犬规定在自己摊铺内无证养犬十一只而且不系牵引绳,在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纠正。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并交由犬只收容中心饲养。人民法院在王某某请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有力支持了公安机关正当合法的犬只管理行为,宣示了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避免了犬只致损事件发生。人民法院在司法案件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责任手段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传导养犬有责的规则理念和养犬负责的法治意识。

  三是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犬只致害事件发生后,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毕竟损害已经产生,被侵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简单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划分责任并非“上医治未病”。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应当抓好前端,加强管理,形成合力,切实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前面提到的案例6中,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对王某某违规饲养犬只采取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坚定支持公安机关执法,防止了损害事件的现实发生,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这充分体现了瞄准问题根源精准施策和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案例5中,人民法院在包某和张某纠纷案件中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旁听庭审,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加强调解,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协助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即予以履行。通过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合力调解,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案结”,又通过教导饲养人应如何依规养犬打开了当事人“心结”,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有关单位的协同作用,促推相关方面协力作为,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以司法案件“小切口”推进提升社会治理大篇章,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包括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依法支持和协同构建文明、安宁、有序、安全的生活氛围,继续运用法制办法做深做实养犬治理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