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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知识问答活动明天开始 快来一起答题,涨知识、赢红包~

周口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知识问答活动明天开始 快来一起答题,涨知识、赢红包~

来源:周口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3-04 浏览:2424 次

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周口市司法局将于2022年3月4日-3月13日

举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知识问答活动

赶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活动主题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时间

2022年3月4日8:00-3月13日18:00

三、奖品设置

1元、2元、5元、10元、20元、30元不等额现金红包

四、参赛规则

1、用户每天可以答题3次,每次5题,每题20分。

2、用户答题全对后,点击立即抽奖。

五、参赛办法

1.关注“周口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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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公众号,在页面下方找到“有奖问答”进入答题页面即可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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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范例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单选题)

A.公正

B.依法


现将问答活动相关知识公布如下,希望大家共同学习,携手营造我市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1、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2、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3、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4、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5、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6、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7、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8、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10、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1、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12、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13、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14、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6、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17、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0、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22、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2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6、依据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7、依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8、依据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9、依据《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0、依据《民法典》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31、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2、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33、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34、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35、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36、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37、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8、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39、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40、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1、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43、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44、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46、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47、《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日。

5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5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52、《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

53、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营商环境监督。

54、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线下服务的应当将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纳入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5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56、《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7、《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58、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

59、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60、市场主体享有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权利,其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6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62、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6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64、行政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6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66、具备条件的地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

67、《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限定办件数量。

68、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承诺制,承诺制适用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应当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除外。

69、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依据需要,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70、各级国家机关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市场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71、2021年8月30日,我市公布施行《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

72、《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新模式等经营活动以包容审慎的方式实施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7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政银企”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74、《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市场监管体系。

75、《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机制。建立重大项目签约跟踪服务、项目异地落户利益分享、专题专班专案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全流程跟进,推进项目顺利落地。

76、《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实施监管。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市场监管体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实施综合监管。

77、周口市已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对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78、《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79、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收费一律取消。

80、《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建立完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与重整机制,加快解决已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