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检察院
“公检法”同堂培训 深化交流促提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更新办案理念,凝聚司法共识,提升办案质效,近日,三门峡市检察机关邀请市公安局、市法院数名干警参加由最高检组织的重罪检察实务大讲堂同堂培训。
培训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姚剑波以《侦查思维与事实认定》为主题围绕侦查思维与事实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从侦查的实际出发,从侦查的途径、方法、流程等方面结合案例等进行了分析讲解,理论与实务兼顾,聚焦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引导干警对重罪侦查工作深入了解,使干警对重罪案件侦查中证据的调取及时性、规范性、针对性不再停留于表面,不仅开阔了干警的视野,而且拓宽了知识面,为干警在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厘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
此次培训切合办案实际,内容丰富,讲授精细,收获丰硕。邀请公安、法院办案人员参加同堂培训,丰富了检察培训形式,深化了双方业务交流,促进了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认识分歧的消除,对共同提高重罪刑事案件办理质效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灵宝市法院
一场泪洒法庭的调解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薛甲情绪激动地向承办法官诉说着自己的意见,坐在她旁边的女儿小薛更是双眼湿润地拉着母亲薛某的手,一直在抽泣。
母女均泪洒法庭的一幕究竟为何?原来,原告薛乙与被告薛甲在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入赘到被告薛甲家中,婚后双方共生育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2013年6月24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原告薛乙离家至今,现原告薛乙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薛甲离婚。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双方年龄较大,薛甲情绪激动,遂邀请薛甲女儿小薛参与解纷过程,消除被告薛甲的抵触情绪。调解过程中,被告薛甲一度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声泪俱下控诉原告薛乙对家庭及孩子的不管不顾,认为自己现在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希望原告薛乙能够给予一定补偿。原告薛乙则表示自己离家时孩子均已成年,不存在不管孩子的情况,现在没有能力补偿对方。
考虑到双方的处境,承办法官一方面询问原告薛乙的劳动能力、收入情况,原告薛乙当庭表示愿意放弃对于房屋共同财产的分割,另一方面告知被告薛甲需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经过法庭耐心劝导及释法明理,在多次征询双方意见后,被告薛甲同意离婚,女儿小薛更是向法庭承诺自己已成年,有能力赡养母亲。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和平离婚。
夫妻离婚,抱养孩子何去何从?
夫妻抱养孩子后,由于感情逐渐不和而走向离婚之路,这时,抱养的孩子怎么办?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经调解,化解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常某(女)与周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初两人关系尚可。婚后二人一直无法生育,2012年,二人共同决定抱养一女孩,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由于周某常年在外务工,故抱养的女儿一直随常某共同生活。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变淡。常某于2023年3月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4年5月,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灵宝法院要求离婚,并争取抱养女儿的抚养权。
灵宝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发现本案最大的问题是未成年子女系夫妻二人抱养,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问题,该如何处理?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法官希望双方慎重考虑离婚,但两人已是二次起诉离婚,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双方在抱养孩子时并没有及时办理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未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庭单纯将抱养女儿判决给任何一方都欠缺基础的法律依据。但如果把子女的问题搁置,双方在离婚后,无论是互相争夺要求抚养孩子还是互相推诿拒绝抚养孩子,都会给孩子带来伤害。
于是,承办法官多次找原、被告及其亲属、村委会分别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抱养的女孩由原告常某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要求原、被告双方要共同关心女孩成长过程中的生活、学习、心理等状态,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并建议原告及时办理相关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
卢氏县法院
公正判决暖人心 送上锦旗表谢意
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呼延某某将一面锦旗送到卢氏县法院立案庭张雷娟团队手中,对法院公正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付某某因资金周转陆续从原告呼延某某处多次借款,期间偿还了部分借款。2017年12月10日,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出具借款一张。2021年6月24日,经原告催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签字确认。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诉至法院。
对于借款是否存在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承办法官经过庭前阅卷、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认真梳理后,对本案进行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以及充分辩论。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转账凭证,借款未实际支付进行抗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部分取款明细,并结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认定借贷事实发生,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来源:正义三门峡 灵宝法院 人民法院报 卢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