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法院
“告官”能“见官” 行政争议当庭化解
近年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助推器”作用,积极搭建官民对话平台,让老百姓“告官能见官”,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近日,三门峡市中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三门峡市政府行政复议案,在多方努力下原告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4月12日,原告张某诉称,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允许商户到小区内摆摊经营,且未见经营摊点相关营业执照,因此举报至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 请求对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因住建局未作回复,原告向三门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并会同合议庭成员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分析,仔细研判实质化解争议的解决方案,组织开庭事宜。庭审中,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宸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官认真听取了原告的诉求,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从该案事实证据、办理程序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出发,有理有据地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
被告表示对原告的维权方式表示充分理解,并向原告阐述了行政机关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依据,指出了此次行政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行政机关工作存在不足、释法说理不够,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和水平。
庭审结束后,经法官再次耐心的释法说理,行政机关进一步表态,原告张某实现了诉讼目的,自愿撤回起诉,此次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灵宝市法院
案外人“任性”阻碍执行,罚!
5月3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四名阻碍法院工作的案外人进行处罚,坚决打击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在执行申请人邱某诉被执行人灵宝市某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干警于2024年5月29日晚7时到达被执行人公司厂房所在地,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并依法查封扣押厂房堆放钢球。期间,案外人阮某、尚某、杨某、安某等人以被执行人拖欠其租赁费为由,纠结并煽动同村村民用汽车堵门、在通行道路上点火等行为,阻碍法院干警扣押查封财产。为确保执行工作进展顺利,执行干警再次表明身份和来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该公司其他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现场释明法律规定,但案外人阮某、尚某、杨某、安某等人依然阻碍法院执行工作。
鉴于案外人阮某、尚某、杨某、安某藐视法律权威,严重阻碍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行为,执行法官于5月30日凌晨2时许,在法警大队法警的配合下,依法将四名案外人拘传回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阮某拘留十五日、尚某罚款1000元、杨某和安某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悔过书的处罚。四人深刻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向执行法官保证今后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灵宝市检察院
“零距离”观摩 “沉浸式”普法
近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特别邀请了百余名初中、高中在校师生走进法庭,对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零距离观摩,让同学们在庭审中感受法律的威严,树立法治意识,远离违法犯罪。
经查,2023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闫某伙同其他六人酒后在灵宝市某KTV门口,因言语不和对被害人贾某、李某拳打脚踢,被在场其他人员制止后,被告人闫某一行人再次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后离开,造成被害人二人轻微伤。案发后闫某被网上追逃,于2024年1月31日在灵宝市某酒店被民警抓获到案。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说明案件事实和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针对指控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出示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并围绕犯罪事实、定罪量刑情节以及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发表了公诉意见。完成了一场专业、庄严、肃穆的庭审,向参与旁听的同学们展示了国家公诉人沉稳、公正、担当而又富有人文情怀的形象,也警示同学们要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
在庄严的庭审活动结束后,检察官为学生们带来了两套检察制服,同学们兴奋地走上台体验“检察蓝”衬衫和胸前的检徽所带来的责任与荣誉,检察官亲手为“小小检察官”们系上领带,邀请他们坐在公诉人席位上进行体验并拍照留念,并为他们送上儿童节的祝福和期望,叮嘱他们学法守法,好好学习,成长成才,早日在奉献国家,回馈社会。
(来源:三门峡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灵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