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嘴上没毛,办事不牢。”这是说年轻人由于没有经验,做起事情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失误。从另一个层面来讲,他们可能因心智未成熟对所作出的决定往往会后悔。就拿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来说,其所作出的决定在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
典型案例
初中生范某因受不良网络信息影响和同龄人蛊惑,迷上了文身。范某到某美甲店后,该店人员也没有审核其年龄,便依其要求在他的左手中指上文了图案;几天后,范某再次在其右胳膊上文了花样图案。范母知道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找到美甲店,请该店人员劝阻范某的后续文身行为。然而几个月后,该店又在范某的请求下,在其左前臂、左后臂文满花纹。令范某意想不到的是,如此“耍酷”反而引来别人异样的目光,在知道文身对升学、就业会有影响后,他萌生悔意,想要清洗身上的文身。随后,其监护人林某就范某文身费用、因清洗而产生的费用,以及范某遭受的精神损失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范某的监护人和美甲店对范某清洗文身的费用和精神损失各承担50%责任;美甲店应返还范某文身费用。
法官认为,范某多次到美甲店文身,虽系自愿行为,但其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美甲店作为经营者未核实其身份、年龄,且在监护人不同意时,仍对范某进行大面积文身并收取费用,存在明显过错。但范某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亦有过错。同时,因范某属未成年人,其成立的合同未经监护人追认,应为无效法律行为,美甲店应返还其文身费用。
释法说理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系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经营主体均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我国法律通过创设命令性、禁止性、倡导性的法律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因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监护人的疏忽、利令智昏的经营者等因素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每个事件都应因触犯法律的底线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本案中范某系自愿文身,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分别作出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规定。刑法学说也认为对于轻伤害,行为人可因被害人的有效承诺而进行违法性阻却(重伤、死亡则不因承诺而阻却违法)。但对未成年人而言,因其心智不成熟,承诺自然无效;若造成被害人轻伤害,行为人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确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